5/30/2016

指標性改革

在國人深盼新政府穩健推動轉型正義的期待下,紅十字會的定位與管理,最近成為朝野爭執的焦點議題。本案最早由時代力量在立法院提案,行政院近日迅速決議將推動廢除紅十字會法,使紅十字總會回歸人民團體法、勸募條例來正常化運作,我們認為這是開啟一系列類似組織走向陽光的試金石,處理時機與社會共識應該已經充分成熟了。

現在在台灣的這個所謂「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到底是什麼組織?必須從其歷史沿革進行了解。大概很少人知道,紅十字總會可以上推到一九○四年清國時代,當時還沒有「中華民國」,係由清廷派遣駐英公使前往瑞士簽訂日內瓦公約,因此正式成為國際紅十字會一員。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承認並且接受紅十字會立案,但是「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日簽署修正後的日內瓦公約,當時因為已被趕出了中國,因此沒有獲批准入會,也沒有國內法化,其原中國會籍在一九五二年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改組後的中國紅十字會取代,因此到現在根本就不是國際紅十字總會的締約會員國。

但是查看紅十字會法,第一條即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若未明就裡,很容易產生某種誤解;針對最近社會上有關廢專法之議,王清峰會長斥責支持廢法者缺乏國際觀、恐造成國際笑話,然前述事實,恐怕才是真正具有國際觀者須先釐清確認的。

既非國際紅十字總會成員,這些年來在台灣,外界沒有看到紅十字總會積極去完成申請為會員的未竟程序,倒是只見自一九八八年以來,廿八年間,歷任會長逕由徐亨、陳長文、王清峰三人包辦,並已建立前兩位各幹十二年的「慣例」,王清峰照例可以幹到二○二四年,至於先前兩蔣戒嚴時期更不待言,幾為黨國關係網絡盤據,紅十字總會的既有結構與財務透明度,實在缺乏可令現代國民感到滿意與足夠的社會對話。

甚至,紅十字總會在執行政府授權任務時,曾有疑似介入政爭的過往。例如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蔣經國開放老兵回中國探親,開始委託紅十字會辦理兩岸轉信、尋人、匯款等各項探親服務工作,卻在一九九○年發生陳長文以該會秘書長身分,與中國紅會秘書長韓長林在金門逕簽「金門協議」,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卻認為被蒙在鼓裡的憾事。

雖非國際紅十字總會成員,亦不妨礙我國善盡國際體系成員的責任,主動參與國際人道救援的事務,這部分應該檢視現行法制是否有完善覆蓋,並可就其業務提供充足監督制衡,來做理性考量。比對現行紅十字會有關戰時與平時災變等救護賑濟等事項,若人民團體法、勸募條例有適用疑慮者,都可以透過各種途徑加以確定,並無若沒專法即無法運行的問題,例如王清峰會長擔心若改依人團法,任何人皆可設立紅會,實為庸人自擾,因為主管機關不會同意同名申請。何況目前全球一九一個設有紅會的國家,也並非均以專法或特別命令方式設立。因此看不出此等威權法令有不得觸碰的禁忌與捍衛的必要。

對於未來勢將送到立法院會上去表決的紅十字會法存廢問題,對於國人而言,無疑是一個指標性的戒嚴舊法,若能有節奏的處置,它代表著針對黨國勢力這些年肆無忌憚形象的徹底掃除,因此兼具象徵與實質的雙重意義;國民黨在反撲頑抗之際,更該被問責:只修不廢的主張,何以八年前不做,任令枝藤蔓延、遮天蔽日,否則何致今日的時不我予、大家皆欲除之而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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