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伊文
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我覺得最扯的是「各大專院校職員」的免除刑責。國科會核撥計畫經費時,均列有管理費,意即各校均抽取研究經費的五%至十%做為管理費用,最直接相關的單位就是管理經費使用的會計室,以及審查人事任用資格的人事室。所以,當教授核銷研究經費時,經費核銷單均需要會計室、人事室、總務處、秘書室及校長蓋章。國科會各專題計畫案既編列管理費用,各相關單位均審核蓋章,則大專院校的職員不可因核銷疏失而除罪免責。
公立大專院校的「職員」包含校長、會計、總務及人事,多為經國家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儘管會計及人事的任用為一條鞭政策,意即前者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等主計事務及人員派用;後者由銓敘部以「人事管理條例」統一指揮監督各機關的人事運作。兩者的法制依據雖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但均屬於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以法的位階而言,公務人員服務法的位階高於前述兩條例。所以,整體而言,大專院校的職員應無免除刑責的權利。
至於教授以假發票,假助理報帳核銷事件則是層出不窮、花招百出,但是非專業人士只要花點時間閱讀就可看出真假,更何況是專業級的會計及人事職員?大專院校相關職員在教授玩經費核銷花招時,未能以專業及敬業態度警示教授,如果不是放水、沆瀣一氣,就是怠忽職守;而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已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應課以最重刑責。為何可以免責?
(作者為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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