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2013

誰來調查違法監聽?

林鈺雄- 特偵組違法監聽風暴,方興未艾。繼司改會律師將檢察總長黃世銘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之後,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也急著搶頭香,在部內成立「很快就有結果」的調查小組。綠營主張國會應成立調閱委員會,藍委呼籲監察院應立案調查,還有,台北地檢署也已經開始偵查違法監聽等罪。在台灣這個罹患「多重性體制失能併發症」的國度,如何節制濫權監聽,公權力機關本來不聞不問,突然之間卻冒出「五頭馬車」,拼人也拼陣,簡直比頭城搶孤還熱鬧。 尷尬在於,九月政爭上溯憲政體制,捲入是非的體制機構之層級與規模,前所未見,從總統、國會、政黨到法務與檢察體系,再加上因發動移送而成為「原告」的律師。於是,正式比賽尚未開打,輿論就已陷入「誰才有資格調查」的混仗。檢評會、法務部乃至於國會委員會,八字還沒有一撇,就要先為自己不會「球員兼裁判」而辯護。至於連個基隆市長也彈劾不了的監察院,根本連提都不用提了。 回到問題的核心。特偵監聽固然因為檢察總長不當密告,而被總統利用以發動政爭,但政爭不能改變「監聽合法性乃法律問題」的本質。因此,猶如王金平的黨籍保全問題,首應考慮以法院司法審查作為解決法律爭端的可能性。法官有獨立性保障及中立性義務,分案又有法定法官原則的嚴格要求,不會產生如法務部長指定調查小組委員的偏頗疑慮。更重要的是,比起其他行政不法的調查機構,法院具有更為廣泛而徹底的調查權限,而這正是還原監聽真相的前提。當然,法院也有凸槌的時候,魏法官Call-in就是一例,但法院自有紀律規範,而司法審查的體制價值,也不應該因此抹滅。 簡言之,止爭定訟的出路,在於中立、專業而徹底的法院調查。畢竟,必先釐清監聽程序的「事實全貌」,始能作出監聽違法與否的「終局判斷」。到底用了多少監聽票?監聽了多少人?各票號的監聽案由及期間為何?掛線是否超過票載範圍?這些關鍵的基礎事實,斷簡殘篇,迄今僅能從特偵記者會或立院擠牙膏的蛛絲馬跡來拼湊。反之,若由法院依法審查,一旦調閱完整資料並核實各造說詞之後,監聽程序的事實與細節,自可水落石出;裁判必須公告,國人一目了然,自有明斷。 接下來是關鍵的法律問題:「如何」讓法院審查監聽的合法性?首先,台北地檢署固然已因民眾告發而偵查黃總長的違法監聽罪嫌,但姑且不論檢察界已被政爭裂解成選邊站的恐怖氛圍,「縱使」北檢起訴總長,由於違法監聽罪是故意犯(洩密罪亦同),以客觀上違法監聽「且」主觀上具有犯意為犯罪成立要件,因此,法院審判本案時已經不是單純的客觀違法判斷。據此,羅部長(北檢的檢察行政上司!)上任前夕,聲稱黃總長無主觀犯意的不當發言,雖說荒腔走板,但是,未來訴訟上的證明困境,仍然存在。更重要的是,三級三審的刑事程序,大案拖個五年十載也是家常便飯,真相不知何時出爐,恐怕緩不濟急。 總言之,爭訟宜聚焦在監聽合法性的「客觀問題」,程序則應如民事假處分般「不容拖延」。現行法符合以上條件的司法審查途徑,便是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的準抗告程序。該條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受干預處分相對人向法院請求權利救濟或確認處分違法的一般性規定,雖然條文例示項目漏了監聽處分(這點,立委難咎其責),但法官基於「有權利有救濟原則」(釋字第653號解釋參照)的憲法誡命及兩公約要求,自應准予類推適用來救濟或確認違法的監聽處分。 由於法院不告不理,上開途徑應由受監聽人提起。既然如此,自認受害的立委,何不跳脫司法個案鏖戰立院的法治亂象,藉由準抗告來樹立監聽合法性應納入事後司法審查的先例?畢竟,連鋤王受挫的馬總統也學到教訓:政治爭議的法律面向,終究還是法院說了算數!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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