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璋玲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台東縣政府上訴且全案定讞,長達十一年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爭議,終於劃下一個句點。這個判決對於環保團體,是多年心血付出後的甜美果實!對業者卻是多年的投資化為虛無。對台東縣政府,無疑是對其環評審查結論打了一個耳光。這個爭議案具體而微地呈現海岸開發與保育之間的拉鋸,以及當時海岸管理制度的不周全。
美麗灣案件是典型的海岸地區開發使用,但在九十四年台東縣政府核發建照時,並無相關海岸管理法規可予以制衡或審查。也因此該開發案初期以開發面積未達一公頃免環評,後來擴大開發面積,進入環評審議程序,始終圍繞在環評審查結論違法與否,而不是在海岸使用合法性的論點上。此開發案進入十年後,台灣的海岸管理制度有了重大進展—一○四年二月四日公布「海岸管理法」。此法為海岸使用的上位法源,亦即海岸地區的使用必須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為最高指導方針,該計畫將劃設海岸保護區(一、二級)、海岸防護區(一、二級)、重要海岸景觀區,以及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位於該等區位的使用將受不等程度的限制。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預計一○六年二月前公告實施。
若將美麗灣案件置於現在時空下,是否環保團體不需付出冗長的十年抗爭成本,業者亦無需承擔投入十年後一場空的風險?由於美麗灣開發案位於有豐富海洋生態(包括沙灘、珊瑚礁、灘地生態系)的杉原灣,該海灣很有可能被劃設為海岸保護區一級或二級。若為一級則受最嚴格的限制—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若為二級則受保護計畫中禁止或相容使用之限制。此限制將對海岸使用有制衡作用,也在保育和開發之間提供一個可遵循的原則,如此環保團體及業者或許無需付出冗長十年的成本。
美麗灣案件,讓我們看到過去海岸使用與保育的爭議難有交集,但在新的海岸管理法公告後,我們似乎可預見未來將有一個較為明確的海岸使用原則,如此對於開發者、政府單位或是環保團體,在開發與保育的拉鋸中,將有更理性的辯論基礎。
(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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