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013
彈劾黃世銘、廢除特偵組
林永頌 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律師
法官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檢察官應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維護憲法及法律保障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謹慎執行檢察職務。檢察總長乃檢察官最高首長,更應身先士卒。
黃世銘違法濫權應予彈劾
立委如涉嫌關說本應由國會自律,部長、檢察長如涉關說則由行政院或法務部行政監督調查。黃世銘所帶領之特偵組,只負責刑事偵查,並無行政監督的權力,竟然自行調查,還狡辯一開始分不清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而介入調查?
如屬刑事偵查,檢察總長是最高首長,總統並非其長官;如屬行政調查,檢察總長及特偵組並無權限,總統也非行政監督的單位。黃世銘兩度夜奔總統府報告總統,所憑為何?
再者,九月五日特偵組認為無刑事不法簽結,行政調查非其職責,黃世銘九月六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其「行政調查」結果,更顯荒謬。何況,其證據不齊全,也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竟儼然法院宣判?介入行政調查,更是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特偵組九月五日簽結的是刑事案件,於九月五日之前仍然偵查中,黃世銘在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向總統報告,豈非違反偵查不公開?也涉嫌洩密罪。
特偵組監聽柯建銘,其聲請監聽票的案件,是否跟柯建銘有關,值得懷疑。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被關說,仍有待調查,如有,也僅是行政責任,黃世銘於立法院主張林秀濤檢察官涉嫌刑法第一二五條明知有罪之人而故意不上訴,法院實務上很難成立,縱使成立,也僅一年以上之罪,並不符合三年以上重罪可以監聽的要件。近日又發現特偵組沒有犯罪的證據,竟然對立法院總機掛線,全面監聽立委更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產生憲政危機。
檢察總長黃世銘近日言行,奉承當權,配合政爭,破壞憲政體制,甚至違法監聽,侵害人民通訊自由,一再撒謊,違反誠信,嚴重扭曲檢察體系的角色與原則,其不適任檢察總長,灼然自明。黃世銘應自行下台,如厚顏眷戀,監察院應迅速彈劾黃世銘。
特偵組違反95年立法目的
九十五年立法院修改法院組織法,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由檢察總長挑選六至十五名優秀的檢察官組成,專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之貪瀆案件,或其他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等重大案件(第六十三之一條)。其立法理由乃是偵辦總統等高官之貪瀆案件,必須由公正超然、不畏權勢、富有經驗的優秀檢察團隊才能勝任,特偵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挑選,並隸屬於最高檢察署,而檢察總長又有四年之任期保障(第六十六條),可能是最佳設計。
然而此次特偵組偵辦柯建銘關說案,既非公正超然,不畏權勢,反而是配合當權,成為總統剷除異己的工具,不分刑事偵查或行政監督,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嫌洩密罪,違法監聽立委及檢察官,甚至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嚴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偵組不僅沒有成為一般檢察官的典範,反而是檢察官最壞的示範。
如此特偵組豈可能勝任九十五年立法當時期待偵辦總統等高官貪瀆的案件?總統如果提名奉承阿諛的檢察總長,檢察總長所挑選的特偵組檢察官也難免趨炎附勢,以致當權總統等高官犯法時,特偵組不敢偵辦,但面對與總統不同政黨或派系的高官,不論證據是否充分,磨刀霍霍。當時立法者可能沒想到特偵組的設計,不僅沒有達到偵辦高官貪瀆的目的,反而介入政爭,也可能製造冤屈,顛倒是非,如此特偵組豈能不廢?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