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2013
國安監聽 不是國安感冒糖漿
錢建榮-假設國安感冒糖漿療效特佳,國人紛紛打探秘方,該公司當然可以將配方列為商業機密,但是你問他每年的銷售額若干,他也回答你這是機密,或者主管機關衛福部在有法定相當理由之前提下,為保障國人用藥健康環境,要檢驗其成分,該公司也說這是機密,拒絕接受監督與檢查,國人能接受嗎?
我們所謂的「國安監聽」現在就面臨這個處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允許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核發監聽票的前提,限於「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殊不論馬總統明示兩岸非國與國關係,營造大一統的和諧氣氛下,我們的「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在哪裡?《通保法》也沒有放棄「法官保留」的事前監督,即使有情況急迫情形,情治首長先行核發後,仍應報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補行同意,如果未在48小時內獲得同意者,應即停止監聽行為。同法第15條更規定,監聽結束後,情治首長還負有「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的義務。
說穿了,國安監聽只是以保障國家安全及利益為名,實則侵害人民的通訊自主與隱私權。其實就是「國家的情報活動」,我寧願稱之為「情報監聽」,講「國安監聽」是過度美化了。
近來有學者發現司法院公布情報監聽的事後通知比率竟不到5成,司法院竟突然無預警的將高等法院暨分院所核發的監聽案件統計公告全數移除,理由是國安局長來函將情報監聽全數核定為「機密」,包括相關數據在內,而且還是非常例外的「永久保密」的機密。
司法院淪下級機關
但就算國安局長有核定機密權限,也僅能針對監聽取得的「內容」,如果連核發監聽票的件數或事後通知與否的件數都能被核定為機密,此舉絕對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明定的比例原則,更讓人懷疑違反該條「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之目的」而核定之限制。除非司法院已淪為國安局的下級機關,否則我實在想不出司法院對於國安局來函照單全收的理由。
更重要的,情報監聽的核准是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專責法官」負責的,但是至今專責法官的人數、事務分配及運作情形如何?司法院都不願對外說明,如今憑著國安局一紙可能嚴重違法的公函,順勢核定為永久不公開的機密,豈能不引人聯手隱瞞真相的疑竇?
製造嚴重憲政衝突
監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甚劇,所以釋字第631號解釋強調必須「法官保留」,司法院因而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主管機關。國安局此舉形同架空《通保法》保障人民受事後通知的資訊自主權,更侵害法官的行動與遷徙自由。而不分輕重的全數核定為永久機密,更是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面對國安局違法亂憲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掩護,侵害人民資訊自主權,且挑戰法官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獨立地位,主事者的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竟然答覆法官,國安局的公函「允無損及機關獨立性」,卻連國安局的來函都不願公開給法官與社會公評。此舉根本是製造另波更嚴重的憲政衝突與危機。國人絕不能輕忽司法院向國安局低頭的作為。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