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2013

想起當年的楊技正

愛德華
近日《商周》與衛福部之爭沸沸揚揚,其爭點應在於《商周》公布之檢驗報告具不具備證據要件,有無討論之價值。端視我們要課以非官方檢驗機構嚴格或是寬鬆的舉證責任。

衛福部主張應為非官方檢驗機構發布檢驗資訊時也應準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該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可知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是檢驗資訊具備證據能力之三要件。該資訊公布後影響甚鉅,必須嚴格限制。但該條文並未述明發布資訊的主體,是否僅限於「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一般非委任、委託經認可之單位要公布相關資訊是否也須準用該規定。站在科學的角度,如同學術論文中必須闡述研究方法,以昭公信,避免資訊浮濫,或媒體見獵心喜而倉卒公布未經查明之結果。採用嚴格標準,要求該法條在非官方機構一體適用,也不無道理。

媒體政府雙管齊下

然非官方之檢驗機構究竟非主管機關,公布資訊若非屬惡意中傷,與官方之差別在於多了監督政府與維護公共利益的功能。《刑法》第310條第二項關於誹謗罪的但書「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可見立法者對於為維護公共利益,且為可受公評之事,課以較寬鬆的求證責任。

再者,自公共衛生與檢驗的角度觀之,非官方檢驗機構可視為第一道檢驗防線,因此敏感度要高,寧可錯殺而不可錯放,如此方能彌補行政機關力有未逮之處。縱或有發生假警報的可能,但在遇到第二道檢驗防線:官方檢驗機構時,則可藉其高特異度的嚴格檢驗技術,確認事實。兩道防線功能不同,但若相輔相成,自可毋枉毋縱,共同為食品安全把關。
行政機關不同於學術單位,還擔負與民眾風險溝通的角色。此刻若能於複驗中,帶頭公布檢驗方法與結果判讀依據,確認《商周》檢驗發現之代謝物,或其可能之前驅物皆未於複驗樣品中檢出,扮演好第二道檢驗防線的角色,方能使民眾服下定心丸。

「雞婆」把關非壞事

此刻若一味追究《商周》之責任,可能使將來其他非官方檢驗機構卻步,寧可不做,也不要多管閒事。然而2011年違規使用塑化劑的發現,也幸賴當年食藥署的楊技正「多管閒事」,不是嗎?

醫師、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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