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016

災害的風險社會學

Lin bay 好油

過去提到大地震,自然會聯想到921,大眾對於震災的既定印象停留在受災較嚴重的地區,以及不應該發生災害的大樓如:新莊博士的家、台北市東星大樓等。風險社會學家Ulrich Beck曾指出:


在進步社會中,當社會生產財富之時,也系統性的產生風險,風險與財富都具有分配性;而風險向下流,財富則向上分配到資源開發者,環境的邊緣地帶就是風險的最後流向,邊緣弱勢族群的生命與生計,就在高風險的環境之中。

而這次南台震災中倒塌的維冠大樓,就是都市中的風險邊緣地帶

這次台南震災最嚴重的維冠大樓,傳出許多當地人先前就知道該棟建物有問題,但民眾願意入住進這棟當地人不敢住的大樓,主要理由還是因為便宜。所以可以忍受容易漏水、電梯有問題的細微先兆,而感受不到先兆後真正的風險。有太多的如果可以說明如何不讓這個大樓的倒塌的發生,如果不偷工減料、如果不要蓋那麼高、如果1-4樓沒有打通,如果…。這些都說明了同樣的事:有些人賺取了更多的財富,這些財富產生風險,但風險卻是由實際居住人來承擔,那些製造風險的人,不但一個也沒有居住在風險中,甚至用一案公司、借牌等方式來轉移風險。

風險隨著開發也產生了分配與成長

一個災害的形成,除了發生時造成的影響,空間生產開發也控制了災害的發生。過去學者認為自然災害可以藉由工程的方式解決,但投入公共防災的工程越多,卻無法有效控制自然災害,並減少自然災害對於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因此,美國芝加哥學派認為,若某地發生的自然環境現象並沒有對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影響,就只是自然現象,一旦造成傷害,就是災害。所以自然災害不能忽略人與社會的因素。例如,颱風天海浪越過堤防是自然現象,但如果有人因為到海邊看浪被捲走,就演變成災害,這時,若不藉由改變對災害的識覺的方式來防堵災害,那麼不管堤防蓋得再高,自然現象就會演變成災害。

但災害研究到了20世紀末期出現兩個調整:


1. 1979美國三浬島核能事故、1986年俄羅斯車諾比核能事故,使人為影響造成的人為災害開始受到重視。

2. 人為引起的災害與自然災害界限越來越模糊,使災害的研究從自然災害(nature hazard)拓展為環境災害(environmental hazard)

也就是說,災害不單只是自然災害,還包括了人為災害,最後是人跟環境交互產生的災害,如同這次的維冠大樓事件。

組織性的不負責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

這是在Beck的相關著作中,所提到的觀念,意指因政府、政策制定者和專家所設定的規則與管理中產生對當代社會的危險,卻又建立—套系統來推卸責任。

這樣一來,當隨著財富開發而產生的某種“風險”發生時,結果就是產生「組織性的不負責任」。

這種「組織性的不負責任」主要出現在兩個方面:


1. 現代社會的制度高度發達,關係緊密,幾乎覆蓋了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但在巨大風險來臨的時卻無法有效應對,難以承擔起事前預防與事後解決與承擔的責任。

2. 因無法準確界定風險責任是否因不當開發而產生,於是利用法律和科學作為辯護工具進行脫產而產生「組織性的不負責任」。

東星大樓建商的賠償案就實際的反映了現代治理形態在風險社會中面臨的困境:因為沒有人有責任,所以是政府的責任,必須由政府賠償、由所有人民共同分擔。

制度改革勝於道德教育

要改善這種組織性的不負責任,具體作法並不是透過道德教育,因為道德教育只會影響民眾的環境風險識覺,並出現下列三種情況:

1. 確定的識覺:群魔亂舞

由於大部分的人都希望災害是可預測的,至少讓災害成為規律間隔或是週期式的重複循環,藉以達到識覺災害的目的,當人們開始追求災害的可預測性時,社會就會產生各類神棍群魔亂舞。

2. 不協調的識覺:逆來順受

拒絕承認或接受災害的發生與影響,認為只要增加減災措施就足夠,同時認為災害帶來的威脅是次要的,其他層面(如經濟性的)更勝過災害本身。

3. 可能的識覺:都是they的錯,跟me無關。

接受災害的發生與不可預測性,認為災害是一種天意,覺得沒有必要回應,順其自然。但當意識到災害是人為疏失導致時,就會發起行動,怪罪政府或是政策不當的利用開發。

綜上所述,要改善這種組織性的不負責任,唯有從制度面下手。制度的核心是責任,修改制度讓該負責任的人完全負責,而不是利用制度的漏洞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讓資源開發者置身事外。唯有當這些資源開發者意識到他人的災難和自我強烈相關時,才有可能基於個人利益考量遵守規則,社會的整體風險才能有效降低。

因為災難只會不停的發生,當一個社會有能力面對災難的挑戰,並妥善分配風險時,才有可能建立起進步的風險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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