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檢察總長黃世銘將尚在偵查中的案件資料、後續偵查作為計劃,拿去面報馬總統,被依洩密罪起訴。對此,有人提出種種的陰謀論,說總長是總統的打手、起訴總長是斷尾求生等等;但我們何不妨藉此檢視檢察官的辦案文化出了什麼問題,該如何謀求解決?
從清朝頒布《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引進檢察官制度以來,迄今已百餘年。這段期間固然曾有人主張檢察官不主動追訴犯罪而應廢除檢察權者,但其實絕大多數時候檢察官是積極追訴犯罪的。
多數國人所擔心的,反而是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案件,又享有強大的強制處分權力,如果控制不當,成為脫韁野馬,尤其檢察官常會遇到政治人物的案件,一旦成為執政者的統治工具,屆時社會將面臨難以承受的動盪。
這次特偵組監聽國會議長疑涉關說司法的事情,引起了所謂的「九月政爭」,難怪很多人擔心「總長是馬總統的打手」。不過,這顯然是不了解台灣檢察制度發展的歷史及當前檢察體系的辦案文化、問題所致。
應更在乎程序正義
在以前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時代,勵行「黨化司法」政策,司法院長是國民黨中常委,各級檢察長有許多人是中央委員,歷任總長中任期最長者,確實也是國民黨黨工所轉任。然而,隨著解嚴、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八十年代起陸續發生「還我自治權」、「檢察人事制度民主化」等司改、檢改運動後,法院、檢察體系已經陸續回到法治常軌,扮演其《憲法》所賦予的審判獨立、檢察官中立的角色。否則,如果說檢察官還是統治者的工具或檢調都是偏藍的,該如何解釋扁政府時期既起訴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又起訴了吳淑珍的國務機要費案,何況這並非單一個案。
只是,回到檢察官中立的角色,只是檢察權正常化的第一步,人們對檢察官的期待,還有「力求真實與正義」。因此,檢察官不應只片面的追求實體正義,而更要在乎程序正義。畢竟檢察官的權限強大,稍一不慎傷害的絕對是無辜人民的名譽、自由。
可惜的是,長期以來多數檢察官們只在乎實體正義,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更缺乏憲政思維。以這次監聽國會為例,明明涉及隱私權保護、國會自律、權力分立等憲政問題,黃總長竟以法務部自行訂頒的辦法,成為糾舉行政不法、面報總統的依據。而這種追訴狂、法匠思維,不僅讓許多無辜人民受害,也常發生羈押、起訴了許多政商名流、朝野政治人士,最後卻紛紛被法院判決無罪,而且要成為總統候選人都要先經過檢察權的洗禮,難怪會有「檢察官治國」之譏!
檢察體系納入常軌
當年,檢察官起訴了調查局長,情治首長只知效忠執政者的局勢終於改觀,完成了法院、檢警調只忠於國家、人民的最後一塊法治拼圖。
而今,台北地檢署起訴了檢察官的龍頭,希望所有的檢警調人員都能深記程序正義才是法律人辦案的天條;同時,也期望檢察體系這一權力自走砲終於能夠納入憲政秩序的常軌,讓檢察官治國留在歷史記憶裡!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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