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2013

特偵組動搖國本

吳孟良 審判、審判,自然是先審後判,當然不能未審先判。既要「審」,即必須依照審理的遊戲規則,而在民主法治國家,就必須根據最上位憲法規範下的法治國原則,即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今天,特偵組監聽柯建銘一案,據報載其監聽的理由是柯先生牽涉陳榮和法官的貪污案件,果如此,該案案發迄今已兩年多,案件已在高等法院二審審理中,那麼,事隔兩年後,是否還有監聽的必要性及相當理由?特偵組所檢具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的事證,是否足以至少表面釋明有監聽的「必要性」及「相當理由」? 如果不具備此兩要件,即違背上述法治國原則下的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即屬違法監聽,更遑論以監聽A案的內容做為B案的證據是否合法。 進一步言,如果國會議長是否關說攸關人民對司法的信心,那麼,沒有程序正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犯罪偵查手段,更是絕對地從基本上動搖了國本! (作者現任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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