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2013

曲解法令,重傷司法

湯東穎 社會眾所矚目之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疑雲案,馬英九總統高舉捍衛司法獨立之大旗,說得義正辭嚴,然此一連串的過程,看在民眾的眼裡,反而更弄不清楚司法與政治的分際究竟何在,而當權者屢屢破壞法治的負面示範,更讓人產生當權者乃係利用憲法及法律賦予司法之威信及公權力,遂行其政治鬥爭的印象,反而更加深了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 面對社會有關特偵組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質疑,檢察總長以該關說部分僅涉及行政不法,故未違反偵查不公開以為回應。然該關係人之對話監聽譯文,若如其所稱,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取得法院核可之合法監聽,對承辦檢察官及同僚之訊問,均依法錄音錄影及具結,其程序之開端即為偵查程序無疑。另依檢察總長所稱,本案結構乃係立委透過立法院長關說,欲使承辦檢察官就其個案不為上訴,是以本案尚涉及承辦檢察官有無刑法第125條濫權不予追訴罪的問題。準此,其視為關鍵之監聽譯文,既為偵查中取得之證據資料,且顯屬有關濫權不追訴罪部分之重要證據資料,然該部分既未偵結,特偵組即迫不及待地向總統報告,並召開記者會大肆公布監聽譯文,如果這不叫「違反偵查不公開」,那什麼才叫「違反偵查不公開」? 若謂本案關說部分僅涉行政不法,故無涉偵查不公開。但關說與被關說,依社會通念本為一個整體社會事實關係,關係人及證據均為共通,在認定上乃相互影響,偵查程序中本難以截然劃分,刻意將兩者切割之舉,反而更彰顯政治操作的斧鑿痕跡,該說法顯然缺乏說服力。 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明定,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對此檢察總長召開記者會回應表示,該規定乃限於違反監聽之情形,顯然曲解法令。違反監聽本即不得為之,遑論將所得資料提供他人,該規定乃係針對合法監聽取得資料如何使用予以規範,文義及立法意旨均清楚明確。 此外,有關承辦檢察官是否有濫權不予追訴罪之問題,既尚未偵結,遑論判決確定,且被指涉嫌關說之前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及立法院長,在偵查程序中均未被賦予任何辯明之機會,馬英九即斷然以總統身分,將本案定調為一場「成功的關說」,欲直接確立本案承辦檢察官之不上訴與關說間之因果關係,妄圖以總統之尊先聲奪人,形成社會氛圍,指導司法,無視程序正義及權力分立原則,如果這不叫「干涉司法」,那什麼才叫「干涉司法」? 特偵組早在柯案判決確定前,即掌握相關通聯監聽內容,若真認為司法貞操不容染指,本可事前要求承辦檢察官於上訴期限內應依法處理,杜絕關說破壞司法公平性之後果,卻放任案件不上訴而告確定,事後再以大動作指責他人關說破壞司法威信,招人質疑淪為政治打手,其來有自。最近不分朝野均有廢除特偵組之議,司法為此所受之傷害,豈非明白? 我們厭惡關說,但我們更厭惡司法淪為掌權者政爭的工具,前者破壞司法公信,後者則更進而徹底破壞權力分立,危及民主憲政之根本價值。為了政治鬥爭,連法務部長乃至基層檢察官都能輕易成為犧牲品,那一般市民的人權又如何確保?無論將來該案如何作結,都可以預見司法將是最大的受害者。(作者為律師,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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