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13

總長說錯了

鄒景雯
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在立法院力戰朝野立委一致的撻伐,他的「堅持」完全符合其個性,但有一點,似乎違背了他一向在社會上建立的形象,那就是:斷章取義與一知半解。不過,這也能解釋他這次為何會陰溝裡翻船,知法者公然觸法。
黃總長在答覆國民黨立委廖正井時,義正詞嚴地說,他向總統報告,不是對個人,因為總統是憲法上的行政機關。還說,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對此已有述明。懍於總長做為法律人的權威,廖委員一時氣弱,只好隨即帶開話題。但是,輿論必須請教總長的是:你是真的認知錯誤?還是故意選擇性曲解,以唬騙非以法律為專業的普羅大眾?
事實上,回顧這部「憲法」的源流,在所謂行憲之前,由於自德國、日本師承而來,確實曾學用將德文的Behoerde解為官署,有機關的意義;但在行憲之後,憲法上的行政機關很清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等等,兩者已經對將起來。
尤其要者,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第六二七號解釋,在理由書的第二項,有關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的部分,是這樣說的:「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元首權、軍事統帥權、公布法令權、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宣布戒嚴權、赦免權、任免官員權、授與榮典權、發布緊急命令權、權限爭議處理權、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立法院解散權、提名權、任命權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
但隨即還有很關鍵的下一段:「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很顯然,這裡的首長指的是人,並非機關。何以總長只提上文,是不知有下文?還是刻意不講下文?
廖委員沒反問的,媒體幫忙補問。但真正的重點是:總長真的準備在所餘任期,每天行使的「職權」就是在國會「鬥嘴鼓」嗎?若是如此,那麼為你惋惜者也要覺得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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