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
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核四公投議題,表示立院國民黨團擬以「你是否支持核四停建?」作為公投主文內容。理由是,核四一直在興建,現在社會有不同聲浪,所以才問要不要停建。國民黨團書記長賴士葆也附和,「這其實是複決,如果台灣現在沒有核四,才有是否蓋核四的問題」,國民黨在立院只會支持「停建」命題。
將「停建與否」當作公投命題,又主張是複決權的行使,若非不清楚直接民權與《公投法》的本質,就是在操弄法律。
依據《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於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其立法目的在「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簡單的說,就是落實創制權與複決權。
核四興建與否是行政院的重大政策,公民投票就是對此「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創制是「從無變有」,複決則是「已有但要重複確認」。如果政府還未開始興建核四,以公投問人民是否支持興建,是創制權;現在正是因為核四一直在興建中,所以才要複決,請人民「重複確認是否繼續興建」。如果執意提案「是否支持停建」,那行政院就應該先宣布停建核四,才有以公投是否支持停建的「複決」吧!
至於由立法院提案公投,卻堅持以「支持停建與否」的命題,就更令人懷疑立委的法律素養了!《公投法》第16條排除立法院對法律之複決或創制提出公投,是因為立法院不能訴諸公投否決自己通過的法律,而制定法律更是立法院不容放棄的職權。而所以特別允許立法院有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提案辦理公投之權,是為了解決當立院「不同意」政院的重大政策,行政、立法兩權相持不下的機制。例如當年陳水扁總統提名的張俊雄院長宣布停建核四,立院佔多數的在野國民黨則不同意停建時的衝突(當時並無《公投法》)。
問「是否續建」才正確換言之,在國民黨依然佔多數的立法院,從來就是支持行政院興建核四,由立法院提案公投已很奇怪,而今由立院國民黨團提出「是否停建」,不正是自打嘴巴?立院國民黨團提案的公投更應該問人民「是否續建」,以確立這在立法院仍然是最新的民意,始具正當性。
一定有人要問:法官管這麼多做啥?因為法官也是這個社會的公民,在遵守法官倫理前提下,自然沒理由禁止法官對社會公共議題發聲。更因為法官還是「知識份子」,如當代最傑出評論家愛德華薩依德(Edward W. Said)指出的:「必須意識到其處境就是公開提出令人尷尬的問題,對抗(而不是產生)正統與教條,不能輕易被政府或集團收編,其存在的理由就是代表所有那些慣常被遺忘或棄置不顧的人們和議題」。
薩依德還說:「身為知識份子最困難的一面就是代表經由你的工作和介入所宣告的事情,而不僵化為一種體制或機器人,奉一種系統或方法之令行事。既能成功地達到那個境界,而且也成功地保持警覺、扎實──任何感受到這種欣喜的人,將體會到那種融合是何等的稀罕。」
自詡為知識份子的江院長,您做得到嗎?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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