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2013

誠信與學術可隨時被政治凌駕?


瑞士近日舉辦了一次公投,公投的導火線是來自於諾華製藥的董事長在離職後,要求在未來六年共領取七二○○萬瑞士法郎的離職金,來交換不到對手公司上班,因而引發了眾怒,即使諾華宣布當事人決定放棄領取這筆鉅款,公投依舊如火如荼進行,並且在投票率四十六%,六十七.九%選民贊成下,順利通過這項反「肥貓」提案,瑞士的股票上市公司今後必須賦予股東具有否決主管薪資的表決權,以強迫企業領袖放棄鉅額離職金。

這是瑞士實施公投的最新實例。在教科書上,瑞士是最早實施直接民主制度的國家之一,因此透過公投解決歧見是家常便飯。這個國家只要有十萬人連署,公投案就可以成立,同時他們採取「簡單多數制」,並未對投票人數設限,只要前來投票的人有超過半數同意,公投案即算通過。這麼寬鬆的遊戲規則都在處理什麼樣的議題?這次瑞士的公投告訴我們,瑞士人幾乎對任何爭議都可以表達意見,進而改變不滿的現狀,而全世界並未因此認為瑞士這個國家民粹危險,或指瑞士人是暴民。

二○一三年在台灣,儼然將成為核四公投年,這個可能性雖然是執政者放手促成,但是一週以來,真相逐漸圖窮匕見,政府不是讓全民做決定,而是要大家按照他的方式做決定。政治學者出身的行政院長最為負面示範,我們看他在國會殿堂上的論述,他說,公投法範圍包括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法律複決及憲法修正,而韓國、義大利、丹麥與瑞典,公投都有「雙二分之一」門檻設計,因此他無法接受台灣公投修成完全沒有門檻的簡單多數,也不可能採取低門檻。這個立場的兩項前提理由,對照公投祖師爺瑞士的實踐,薄弱到根本站不住腳,而且是出於「明知故犯」,值得全體台灣公民警醒。

有關行政院長所提四個採取雙高門檻的國家,民主信仰者可以提出更多先進大國採取簡單多數或以議題性質為區隔的公投制度來論證直接民權的正當性;就算以江揆所舉例的國家,義大利最近在國會選舉發生參眾議院分裂的僵局,五星運動黨因此取得結盟組成政府的關鍵地位,這個黨的黨魁已經公開主張重新談判義大利的債務問題,並且舉行網路公投來決定義大利是不是要繼續留在歐元區。此一提議當然不具法律效力,但該國沒有人否定剛在眾院選舉贏得二十六%選票的他所形成的強大政治壓力。而且在義大利,只有人民單方面握有發動公投的權力,並作為人民制衡公職人員的最終依據,這與現在馬政府策動執政黨立委提自己要的案可以類比嗎?

至於丹麥,江宜樺更是說錯了。丹麥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複決投票至少需有合格公民三十%以上的參與,過半數反對,該法案即被否決。第八十八條則規定:憲法修正案須多數選民參與投票,四十%以上贊成,即可經國王批准通過。並非所謂的「雙二分之一」。而瑞典,一九七九年以前,所有的公投都是由國會多數決發起的諮詢式公投,之後才有針對憲法增修條文舉辦的駁回型公投。瑞典並明文規定這類公投必須與國會大選同時舉行,該國有像台灣若干政客將「公投綁大選」的正常誣指為政治操作或算計來誤導人民嗎?

試舉以上各國的公投經驗,在說明所有的制度設計皆有其配套,台灣在進行制度比較時,豈可選擇性的自取所需、或掩蓋完整資訊僅局部揭露?一般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也就罷了!政治專業的博士內閣不了解的可能性不大,則這個政府是在力行︰誠信、學術可以隨時被政治凌駕?若是如此,可以下定論︰這個政府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信他的,不就成了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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