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2013

核四停建的官方謬行

薛化元

自從江宜樺行政院長拋出以公民投票決定核四是否續建後,核四案又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但無論是尊重民意決定與對公民投票結果認定的歧異;或是行政部門目前可否停建核四,實際不僅攸關核四是否停建,也攸關台灣政治體制運作的根本問題。

形式上,國民黨當局似乎彈性很多,問題是,國民黨當局在面對所謂尊重民意,或是由民意來決定核四是否續建的問題上,卻明顯試圖透過制度上種種箝制民意的機制,來導致民意不足以決定核四是否續建,更嚴重的是,甚至可能使核四是否續建的問題,朝向與民意相背離的方向發展。

基本上台灣的《公投法》機制,乃是為了保障既有政府部門的決策而設計,因此才有所謂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率公投決議才能生效的門檻,導致縱使跟大選一起舉辦,台灣的公民投票案,迄今沒有任何一個通過投票門檻的案例。不僅如此,目前官方對於公投結果的認定,也有斟酌的餘地。

理論上,縱使出現投票率不到百分之五十,其結果應該也只是類似出席人數不足,會議不得開始,決議無效的狀況,進一步說,縱使限制在一定期限間,不得再提出此一議題進行公投,也不應該解釋成民意反對此一公投案,或是民意作成否決此一議案的結果。如果要徵詢民意,或是傾聽人民的聲音,也不一定要採取《公投法》的程序來進行。過去很多國家都曾舉辦過所謂的諮詢性公投,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來了解民意走向。國民黨當局如果不傾聽民意就算了,否則動不動以所謂《公投法》的機制與高門檻的投票率來作為封殺反核民意的手段,實在大有問題。

違憲當理由很奇怪

不僅如此,面對民間要求直接停建核四,馬英九總統及其領導的行政部門,又端出所謂停建核四是違憲、違法的論調。他們的理由是,當年民進黨宣布停建核四,遭到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的案例。就此而言,大法官會議針對立法院所通過之預算,而行政院沒有繼續執行,在解釋上並不是只有核四這個課題。在之前的解釋,也曾經站在縱使立法院通過預算,而行政院沒有繼續執行是合乎憲政規定的解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時的解釋是認為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則必須執行(實際上立法院預算通過,行政院無法執行也不是特例)。

可是目前情勢已非當時,只要行政部門基於行政權的行使不再提出新增預算,核四自然會因為預算不足而停建,根本不產生所謂立法院預算通過而不予執行的問題。縱使立法院有心想要續建核四,因為《憲法》明白規定,不得自行增加預算,也不可能有機會可以達到此一目標。就此,以所謂違憲違法作為理由,宣稱行政部門在目前的狀況下,無法主動使核四廠停建,基本上是一種很奇怪的說法。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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