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
隨著台灣媒體環境變遷,未來媒體產業結構有股集中化的力量。台灣媒體對民意、國會的話語權與議題主導性日漸增強,再加上執政團隊的民意支持度日益低落,使得媒體對政府的影響力更是與日俱增。企業人士擁有媒體的控制力,透過報紙、電視新聞、政論與談話節目主題的設定,持續、重複地放大政策的弱點,在台灣社會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另外,我們也發現企業在台灣控制重要媒體之後,在大陸行走所獲得的重視程度,有著不可同日而語之妙。
由於金融業吸收大眾資金,為了維持金融穩定,金融業財務、業務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監理。綜合未來發展趨勢,兩岸金融業務勢必是主軸,業務申請、財務監理需要兩岸金融主管機關核准、檢查,倘若透過控制台灣媒體業,包括:報紙、雜誌、電視台,是否對於政策、個案有直接、間接影響力?再者,金融主管機關是否因該金融業大股東,同時控制媒體業,因而潛在影響對其之財務、業務的監理?另外,這些媒體是否經常集中火力於金融主管機關,因此影響主管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可能性?這些議題需要大家嚴肅以對。
媒體、金融分離原則(媒金分離),與政黨退出媒體經營的理念一致,屬於國家治理的議題,非僅及於部會層次。政黨是被監督單位,媒體擁有第四權是屬於監督單位,被監督者不能擁有監督單位的控制權,這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原則。同樣道理,金融業是被政府監理的單位,其大股東不能同時擁有媒體的影響力。
在此,我們嚴謹地提出「媒金分離3原則」。首先是大股東分離原則:金融業的大股東不能成為媒體業的大股東,媒體業的大股東亦同。注意此處不只是指媒體業(金融業)不能投資金融業(媒體業)。由於台灣公司法允許法人代表董事,金融業大股東擁有媒體業董事會的控制力,即使聘請專業經理人,甚至不進入媒體業的董事會,他仍然透過指派法人代表董事,掌握媒體業董事會決策與經營方向。而大股東的判斷非僅及於股權比率,根據經驗法則,總有金融業實質控制股東,透過眾多海內外帳戶持股,規避法規之股權比率計算範圍,因此在規範時應以實質影響力為判斷標準。媒金分離若只局限於業別分離,而未探討大股東分離,則成效罔然。
其次是資金來源分離原則。金融業大股東會透過眾多帳戶安排,一部分控股金融業,其餘帳戶控制媒體業,營造金融業、媒體業形式分離的表象。這些控制媒體業之帳戶,為了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聯貸,有可能是以控有金融業之帳戶的持股、資產做為擔保;亦有可能由控有金融業的帳戶提供借款,或轉投資這些欲控有媒體的帳戶。
上述這些設想狀態,僅是真實世界眾多可能性之一,所有可能之相似作法都可視為金融業大股東,同時成為媒體業大股東,違反媒金分離的首要原則。
再者是嚴禁使用分進合擊之伎倆。某金融業大股東欲控制某媒體業,為了設計表面合乎資金來源分離原則,有可能最終由其他媒體業的大股東,提供部分資金挹注,其形式有可能是借款或海外多層次轉投資,共謀未來在台灣媒體市場、金融機構相互參股、兩岸金融布局的合作。如果金融業與媒體業採用分進合擊伎倆,不僅違反媒金分離原則與影響國家金融穩定,亦涉及媒體產業結構過於集中的議題,這是國家治理非常嚴重的現象。
綜合媒金混業經營事件的發展,呼籲朝野、專家學者共同面對此一背離國家治理的議題,我們認為媒金分離的重要性,猶如政黨退出媒體,不容輕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