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2013

革命的德性

紐約時報

去年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颶風時,紐約一加油站前有人掏槍頂着別人的腦袋想插隊加油,這使我想起王力雄政治預言小說《黃禍》里搶米風潮拉開中國崩潰的序幕。空氣里瀰漫著的硫磺氣息,常是危機城市的爆炸前戲。

人類社會的秩序很脆弱,就像生命本身一樣脆弱。在傾斜帝國的病態社會結構中,雞毛蒜皮之事都可能引發連鎖巨波,順勢不可收拾地摧毀不公正與特權的秩序,在這個過程中誰將曜升崛起,國族將走向何方,是重建不公正與特權,還是新開公正與平權,常常會是一髮千鈞、命懸孤呂。

不公正制度造就的社會,在其秩序被摧毀時,摧毀的暴烈程度既取決於它的不公正程度,也取決於人心被荼毒的程度,更取決於人心觸底反彈嚮往真善美愛的強度與廣度。任何一場革命都有它的道德水準,數百年來,英法美俄中印諸國驚天動地的革命聲中,也激蕩着道德血水的深淺相映,這些革命從成敗兩方面印證着羅素的論斷:

“值得注意的是,最成功的革命,比如1688年英國革命以及1776年美國革命,是那些對法律身懷敬畏者完成的,沒有這份敬畏,革命就容易墮入無政府動亂或獨裁專制狀態。”

除了英國和美國革命,甘地領導的印度民族解放運動,馬丁·路德·金領導的美國黑人平權運動,也是羅素上述論斷的極好註腳。甘地一生總共絕食過18次,多次成功阻止了仇恨與殺戮的升級,他認為政治仇恨意味着印度人民還沒有為獨立做好準備。羅素說的法律,當指包括自然法在內符合人們基本良知和常識的各種倫理觀念或規範,如果換個說法也可以是指常識性的社會倫理。

甘地的條件固然很不錯,比如他所面對的是英國殖民政府,在印度可以自由辦報,可以遊行,可以結社組黨,這些都足以讓他充分利用非暴力空間去完成民族解放大業,但同樣不可忽視,甘地是受過英國正統法學教育的執業律師,虔誠信仰“神”的信徒(他將“神”稱為“真理”),他有非常強烈的規則意識,而他所領導的人民也有着廣泛的印度教信仰。馬丁·路德·金深受甘地影響,反對暴力,他倡導的佔座行動、填獄行動以及進軍華盛頓(據說當時肯尼迪總統對遊行隊伍里的馬丁·路德·金大為讚賞)。這些主客觀條件,在中國,無論是敗走麥城的黃巢、李自成、洪秀全們沒有,成功建政的朱元璋、毛澤東們也沒有。在不產生蒙巴頓、德克勒克、肯尼迪的國度,固然難以產生甘地、曼德拉和馬丁·路德·金,但是,革命者並非只有走毛澤東、波爾布特這條路,還可以像卡利亞耶夫那樣“懷着溫情熱愛正義”,在萬不得已破壞不該破壞的正義規則時,主動承擔後果,否則“革命要脫離榮譽,我就會脫離革命”。加繆戲劇《正義者》中卡利亞耶夫的這句台詞,道出了羅素所說“敬畏法律”的革命者因其最大公共性而視榮譽為生命的內在高貴情感。

是否敬畏法律,反映的是革命者對待革命的倫理態度。以阿倫特“革命向來且唯一的理由就是自由”論,革命並沒有道德豁免權,苦難者的反抗與秩序重建並不因其苦難本身獲得道德優勢直飛天界,反抗方式本身也不能逃脫倫理的衡量。反抗者不但絕不會僅僅因為受過苦難就高貴,更不可能因反抗壓迫就可以為所欲為——任何理由都無法為黃巢喪心病狂地創辦人肉加工廠“舂磨砦”屠殺至少十數萬人開脫罪責。

無論時間地點,無論誰,無論發動什麼樣的革命,只要是人的行為,都有着道德準則,即使標準常因世易時移而有移易。政治本應是共贏原則之上妥協的藝術,而革命是通過特殊手段將無法共贏的不公平狀態扳回到均衡狀態的極端政治,其目的在於回歸規則,而不在於試圖報復哪個具體個人或群體,更不應該是混亂無目的的自相殘殺,合法的復仇該由司法完成而不該由革命完成,雖然革命過程中容易發生報復性亂局,但不應是主流,無目的相殺更該杜絕。若以亞里士多德政治的本義“處理平等公民之間的公共事務”而論,除了民國北洋時期短暫時間以及民主化轉型以來的台灣以外,中國數千年來迄今並未有過真“政治”,只有城頭變幻大王旗的偽政治。無論是引起農民戰爭的等級奴役,還是掀翻舊奴役重建新奴役的抗暴,都只是暴動者在處理他們心中的“家產”,而非公共事務;都只是佔領原奴役者的寶座歸自己享用,重新奴役一切人,而非結束奴役本身。可見,革命是基於被奴役者反抗奴役與特權,嚮往自由與平權的道德追求,還是基於被奴役者鹹魚翻身,取代原奴役者地位的私怨仇恨、道德殺戮,此間相距不啻千萬里。

革命往往與大眾運動相關聯,但正如勒龐研究革命心理學時說的,大眾運動雖是革命的重要形式,大眾自己不會發動革命,得由領袖們組織大眾進行,大眾盲目而渙散,情緒易變;在同題研究中,卡內蒂認為,大眾的品質既可能高於平均值,也可能低於平均值。大眾運動不僅與領袖的品質關係密切,也與瀰漫在空氣中的某種神秘氛圍密切相關。

1793年,法國國民公會頒佈“摧毀里昂城”的法令,雅各賓黨徒約瑟夫.富歇奉命在短短三周時間裡砍掉1600多個人頭,破壞了20000幢私宅,屍首甚至污染了塞納河,富歇贏得了“里昂屠夫”稱號——他在執掌訥維爾、克拉姆西轄區時卻未流過一滴血,而那時候別的雅各賓黨徒卻在各地大開殺戒;控訴並要求判處22名吉倫特黨人死刑的德穆蘭,在聽到他們真被判死刑後,倉惶哀嚎:“啊,這可不是我本意!”曾經說過“寧願上斷頭台也不殺人!”的丹東卻是殺人不眨眼的公安委員會的主席,是殺人法庭的創立者;就是在報紙上撰文宣稱要殺30萬人的馬拉也經常營救具體被判死刑的人(他還在日記里寫過根據形勢在不同的時間裡應有不同的殺人數目);簽發了數千張死亡令的羅伯斯庇爾在1791年還是個死刑反對者,過了兩年他就將“斷頭台變成了禮拜堂”。

這些怵目驚心而又奇怪的現象說明什麼?

在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中常常存在着一種嗜血的傾向,就是大眾心理學上所謂復仇的“破壞性”和狂歡的“破壞性”。人們常常難以清楚到底是什麼力量使得這些本意未必嗜血的人在結果上極端殘忍。正如茨威格、博洛爾、霍弗等人都曾正確分析過的,所有這些人,德穆蘭、丹東、馬拉、羅伯斯庇爾、富歇的殘酷是因為擔心自己被視為溫和派(在恐怖分子眼裡,溫和派就是投降派)。如蒙田曾經說過的,暴戾是因為怯懦和恐懼。他們為了讓人們相信自己是堅定的革命派而殺人,如果不殺人,他們自己也會被殺,丹東就是因為最後不肯繼續殺人而被羅伯斯庇爾指控“丹東想讓革命的駿馬停在妓院門前”(畢希納戲劇《丹東之死》),並被他自己創立的殺人委員會判處死刑。

這裡涉及革命過程中特別容易被忽視的現象,就是恐怖分子對整場運動特殊的綁架能力。在俄國革命、法國革命和中國革命中,都存在一些極端暴虐的恐怖分子,他們是些如穴居動物一般的流氓,未必受過多少迫害,但有着對一切美好事物和一切規則的仇視,他們有着崇拜破壞的強烈情感,參與社會運動之後,他們就極易主導運動的性質和方向,整個運動的目的甚至都會被綁架,從而使得“人民”成為畢希納所說的“米諾陶洛斯”,“如果十人委員會自己不想讓它吃掉,就得每天喂它死屍吃。”這就是革命運動過程中神秘的恐怖氛圍。

霍弗曾說過,“群眾運動不需要相信有上帝,但不能不相信有魔鬼,共同的仇恨可以凝聚最異質的成分。”這就是群眾運動為什麼會被綁架的原因,持溫和觀念和態度的群體因缺乏凝聚力而喪失戰鬥力,即便是善的力量也必須具有某種極端性,才能獲得凝聚力而富有戰鬥力,即抵禦和反擊惡的力量。馬丁·路德·金在其著名的《寄自伯明翰監獄的信》中列舉了歷史上諸多愛和正義的“極端主義”者之後,說了下面這段話:

“問題並不在我們是不是會作為極端主義者,而在於我們會作為哪種極端主義者。我們是做恨的極端主義者,還是愛的極端主義者?我們是做保存非正義的極端主義者,還是擴展正義的極端主義者?”

比馬丁·路德·金至少早了160年的路易斯·博洛爾,則在《政治犯罪》(Political Crime)中從相反角度提醒人們要注意城市暴動中的恐怖分子,他說:

“潛伏在大城市郊外的暴徒比叢林野人更野蠻兇殘,以反社會者只佔少數、絕大多數人沒有革命情緒為由誤導人們墮入虛假的安全感是錯誤的:所有革命都是由膽大妄為的極少數人完成的:不錯,暴徒的人數很少,問題是懦夫數量驚人!”

陀思妥耶夫斯基早在1872年就以長篇小說《群魔》預言了恐怖分子將僭奪革命權、引導革命方向,並將整個民族帶入地獄的可怕未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布羅茨基在檢視“共產主義幽靈在其它任何地方都沒有遇到像在俄國那樣強烈的抵抗”時,將最初的致敬送給了這“第一波就是《群魔》”。

霍弗說“一個群體的性格和命運往往由其最低劣的成員決定”,你可以說法國革命、俄國革命、中國革命都印證了這句話,但英國革命、美國革命、當代的西班牙轉型、台灣轉型、韓國轉型顯然印證着相反的道理:他們的精英成員決定了他們的性格和命運。霍弗的話不妨修改為:

一個群體的性格和命運,取決於品質最優秀者和品質最低劣者的力量對比關係。

馬丁·路德·金、博洛爾、霍弗,以及前文提及的羅素,不約而同地將革命的成敗關鍵指向人群中成就革命者的“極端性”品質——是追求真善美愛的、敬畏法律的,還是些恐怖分子?革命中有時難免發生暴力——絕對的非暴力是種理想,它需要太多主客觀條件,在沒有三權分立基礎制度的國家幾無可能。當暴力尤其是自衛性暴力不可避免時,應當將暴力強度降到最低點,以制服對方暴力為限,濫施暴力一定會走向初衷的反面。這也屬於革命的倫理範疇。顯然,被恐怖分子綁架的革命只會將暴力無限擴大而不是縮小,只有馬丁.路德.金所說的那些有着堅定意志的善的“極端主義者”才可能在血污的革命天空下以仁慈和理性之手緊握住舵盤,不讓它翻進地獄。

中國歷代農民戰爭從未有過一場真正成功的革命,從來只是推翻舊奴役建立新奴役,從未結束過奴役,原因在於數千年以降,國人不知私權和程序正義為何物,將每一場反抗暴政的鼎革變成濫施暴力的血腥狂歡,每一輪“打土豪分田地”都為下一輪“打土豪分田地”準備仇恨的彈藥。

當代中國適逢——從奴役走向自由,從專制奔向民主,從威權邁向憲政,從人治趕往法治,從集權轉向分權,從一統步入聯邦自治——的革命時代。在這嘈雜的革命聲中,常能聽到諸如清算或打擊民營資本之類需要警惕的極強音。這些指向人和物的指控原本應該在民主憲政制度確立之後亮劍,舊制未除即匯成難以遏制的巨浪,一旦風雲突變,保護私權和遵循程序正義的獨立司法未及確立,私權就可能已經被消滅、程序就已經被踐踏——走回到新一輪“打土豪分田地”老路上去了。

動輒下跪的跪族讓人絕望,肆無忌憚的暴族則讓人驚悸;視革命為地獄之門固然偏頗,把革命看成天堂之鑰同樣幼稚。在兩個極點的針尖上跳舞,就不會有廣闊的視界。重要的不是革不革命,重要的是革命者選擇何種德性。

2013年3月1日於紐約


蕭瀚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現在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做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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