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2015

個資法在保護什麼?

張錦俊(國研院副研究員)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為文反對北市長柯文哲以監視錄影取締違停之構想,認為:個人駕車在公共道路上,受憲法資訊自決或隱私權的保護,人民可以自主決定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這就是《個資法》保障個人資料的目的,國家若要以監視器作為違停的證據,就是在違法蒐集和處理個資」,他並痛批柯市長此構想有如「獨裁的希特勒」。筆者認為法官能夠力抗權威挺身直言值得肯定,且政府針對違停執法有相關交通法規要件須遵循,但錢法官若以個資法作為立論依據,恐值商榷。

首先,公共空間的監視器攝錄車輛違停畫面,算是個人資料嗎?究竟是車主個人資料還是駕駛人個人資料?我國個資法定義個資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車牌是不是個資法所謂得以直接間接辨識個人之資料?實不無疑問。

再者,什麼是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各國作法也不相同,歐盟視個人資訊為不可剝奪的權利,與生俱來且不得拋棄,但美國則視其為可以拋棄的消費者權益。我國個資法基本上採用歐盟模式,所不同的是,歐盟禁止個人資料處理洩漏種族、民族、政治見解、宗教或哲學信仰、工會資格及關於健康與性生活之資料,對照我國個資法,歐盟國家更為具體重視種族、思想、信仰等個資之保護。反而,我國個資法將個人的姓名或電話號碼視為個人資料,歐盟國家則認為兩者雖可能具有個人識別性,卻不將其視為隱私資訊,因此,將一個城鎮的居民的姓名和電話號碼編輯成冊並不被認為特別具有威脅性,但編輯種族、社會主義者、回教徒、血友病患之名單卻會產生隱私侵害之疑慮。這也是為何德國廉航墬機後,當德國檢方面對媒體詢問副駕駛的宗教背景時,德國檢方不願對此回應。

另方面,這麼重視個資隱私的德國,卻與芬蘭等北歐國家一樣,允許政府將個人報稅資料用於交通違規開罰,因為德國與北歐國家有一特殊的Day Fine System,依照個人前一年的平均每日所得來依情節輕重處以數日所得的罰款以收懲戒之效。德國足球明星Marco Reus就因為無照駕駛而被警方開了一張台幣約2000萬元罰單,本月一位芬蘭外商因為超速被罰約150萬台幣,該國警方可連線稅務機關系統,計算罰單金額後開單。

不同於歐盟國家視個資為基本人權,美國認為某些個人資訊(如個人醫療資訊或兒童個人資訊)應受法律保護,但卻視其他類別的個人資訊(如財務資訊)為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可選擇要保密或揭露。因此,在美國保險公司甚至可以連線監理單位針對交通違規的投保人調高其行車險的費率。

總之,個資的定義各國有所不同,也各有其社會脈絡,我們在輕易扣人希特勒的帽子前,是不是應先確認違停是不是個資?是不是應該理解,個資應用有多重模式,而不是含混地一律視為侵害個資或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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