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遠雄和頂新出包後,台灣社會開始對公司的治理、倫理以及和政治的關係展開反省,不過等下一波新聞事件出現後,前面的反省立即蒸發,被人遺忘到阿比西尼亞去了。
用宗教提升形象
台灣一票奸商開的公司不是洗錢用的空頭公司,就是頂新這種黑心公司,那麼公司存在意義是什麼?英國經濟學家寇斯在1937年的《公司的本質》論文中回答說:「公司之所以存在,主因是它可協調把特定經濟活動的交易費用降到最低。」寇斯之後,有些經濟學家把公司視為由契約構成的網狀體系;有些則認為公司是替組織工作的特殊才能集合體。台灣奸商公司還有一項特質就是利用假裝信教並捐贈慈善,獲取社會成本減少,也勾結官員以大幅降低營運成本。
魏應充等不少富商都是某某大師的信徒、弟子或功德主;也有富商大筆捐款給慈善組織。他們為什麼希望被看到做善事?首先是形象信任。信任感使企業因良好形象而不會被消費者、員工以及政府監督機關任意懷疑他們有罪。第二個理由是便於爭取人才。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是民間生產力提升的關鍵,其好處是對籌募資本、提高和傳承技術而言,最有效、最容易的組織方式。這也是國家鼓勵成立公司的原因。
但是,像頂新這類奸商公司完全濫用了公司制度原始的良善初衷,危害社會,更別提企業的社會責任這種高調。
至於官商關係,歷史提供了另一則殷鑑:當政府與公司間的界限相當分明時,兩者都能得到最大利益。
全無企業家精神
管理大師杜拉克50多年前即闡述,大公司之存在不是僅創造利潤,還有更高的使命與意義,就是體現諸如公平、正義和尊重個人地位與功能這類基本價值。
我們寧願頂新等奸商公司貪婪逐利,吝嗇刻薄但不違法,也不要他們捐獻善款來掩護危害全民的黑心油。台灣商人對企業家精神、社會責任根本一無所悉,也沒興趣,那麼就只能用嚴刑峻法把他們當動物來馴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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