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2014

定義食品「身分」是關鍵


劉靜怡



從未解決的混油事件再起,政府對策竟是拼湊既有組織人員的「食安辦公室」和「全民抵制」,無非是在演出一場既無能又卸責的行政管制國家荒謬劇。然而,面對這場疑似食品摻偽假冒而引發的食安危機,台灣現有食安管制架構是否足以因應,竟是最不受重視的話題,食安管制架構的闕漏,恐怕就注定了食安危機永遠難解的宿命。

禁止任意添加物質

《食安法》自1975年立法以來,已歷經十次修正,上次修正近在今年2月間,而目前立法院審查中的《食安法》修正草案,已是第十一次修法。遲至1970年代才有首度食安立法,台灣本該有「後進優勢」,但事實卻非如此:即使頻繁修法,只證明了我國食安法制不但連摻偽假冒這個在歐美食安法制下具有百年辯論史的典型食安問題,都無能做最基本的處理。
再者,當論者搭Jean Tirole獲得諾貝爾獎熱潮便車,提出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就可解決台灣食安危機的主張時,似乎讓大家忘了當前食安管制困境和「標示不實」或「消費者資訊不足」根本沒有直接關係。以美國FDA的「食品身分標準」(standard of identity)制度為例,聯邦政府透過法規命令制訂程序,以「成分、比例、配方或製造方式」來定義食品「身分」,符合上述各項標準者,才可用該食品名稱合法上市販售;而為了制訂「食品身分標準」,FDA則參考大量食譜,踐行正式聽證程序,至今制訂了二十類達300項的食品身分標準,形成將食安風險「提前管理」的架構。此種管制模式不僅提供判斷食品是否構成摻偽假冒的基準,也以事前預防手段禁止廠商在沒有提出科學證據證明食品「安全性」的情況下,任意添加物質於食品中,以免間接造成危害公共衛生和影響健保體系的結果。

上述多重目標之達成,不是在自由競爭的市場邏輯下訴諸標示義務或消費者資訊充分的管制模式,即可達成。試想:標示義務所追求是避免消費者誤認,這本就不該適用於「安全衛生有疑慮」而「不該上市卻上市」的食品上,再以全球化下的食品產業複雜產銷關係和食品科技進展程度來看,消費者何應承擔理解複雜風險資訊進而自主選擇的「高度自衛義務」?
更不要說近年來不斷誇口巨量資料(big data)神效的政府,不但對食安風險資訊的管理毫不用心,甚至勇於不斷誤用《個資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當作不充分揭露政府稽查報告與海關進口資料的藉口。
在本該落實高密度管制的食安管理體系下,該負起食安風險資訊處理義務的是政府本身,當政府視公共利益所要求的食安示警資訊為無物,人民連監督政府食安管制表現的資訊都不可得時,如何能信任在風險管制鬆散的體系下標示或提供的片段資訊?

立法解決檢驗標準

即使業者遊說頻繁,該負擔建構和執行食安管制義務者,仍是怠惰已久的立法者和行政機關,「業者設實驗室自主管理」、「原料追蹤追溯」和「查驗」數者雖不無彌補部分管制漏洞的可能,但同時都隱含以「誤植」為名取巧的類似風險,未必躲得過管制失敗的命運。
如果不在立法層面徹底解決特定食品身分界定、欠缺安全限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的困境,目前以「造成健康危害」為要件的事後救濟與制裁,在法律論理和求償程序中不無崩解之可能。獵巫從來不該是民主社會的樂事,食安問題也不必淨是選舉盤算,但是,政府開出現代文明國家該有的正確完整解方了嗎?

台大社會
科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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