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2015

這麼多罪證確鑿的違憲犯法行為,攤在光天化日之下已經過了七天,不知以台北市政府的效率,還要再「專案調查」多久?

台北市警局七二三深夜至七二四凌晨在教育部到底幹了什麼事,事發至今一週,中正一分局推(諉)了好幾套前後不一、相互矛盾的口說版本,近日終於由市警局提出了白紙黑字的「執行一○四年『○七二三反黑箱課綱專案』安全維護工作專案檢討報告」,這份實為「不檢討報告」,毫無疑問是一份公文書,正好可以視為是自陳犯罪事實的呈堂證供。

在檢視其內容之前,首先要釐清新聞自由的明確界定。我國現行的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所謂的「出版」自由,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此外,憲法第十五條也明文「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新聞採訪自由當然不是絕對的,根據釋字六八九號解釋的理由書,「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換言之,政府對於新聞採訪自由加以限制的前提要件是不能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而第二十三條的內容是「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依據前述這個判準,我們再來回顧七二三深夜高中職學生佔領教育部事件中,警察逮捕三名記者的濫權,以及警方頻頻以刑法自辯的侷限,就再清楚不過了。警方援引刑法三○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將當時的教育部視為「刑案現場」。

但是,根據法務部所舉刑法三○六條的相關司法解釋,正是二○一一年公布的釋字第六八九號,大法官在解釋文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同時,其理由書中更明載「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七二三事件中,當學生攀牆進入教育部後,警方眼中的「刑案現場」同時也已成為記者的「新聞現場」,攝影記者隨之進入拍攝照片,既非「無故」,更具「正當理由」,市警局檢討報告竟稱「三人未經教育部同意就違法侵入」,「並無不予移送之事由」,然「教育部同意」並非合憲合法的採訪要件,這是警方的第一個罪證確鑿。

同時,七二四的凌晨,中正一分局限制《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接、打電話,並限制其使用採訪與發稿工具相機與電腦,不僅導致廖與報社完全失聯,同時其採訪與發稿工作因此中斷,甚至最後還逮捕記者,就此警方自稱這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危害排除及刑事調查程序」,此乃罪證確鑿之二。

七二三事件的公共性,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既具有「新聞價值」,更具有「正當公共關切」這兩個關鍵要項,攝影記者以第三者身分進入教育部採訪,甚至並未進入任何辦公室,更未破壞任何公物,警方在既知對象為記者仍恣意為之,事後還拿記者所攝照片舉證學生,這種左手打右手的謬舉,已是公然挑戰憲法對新聞自由與工作權的保障,同時顯然也涉嫌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麼多罪證確鑿的違憲犯法行為,攤在光天化日之下已經過了七天,不知以台北市政府的效率,還要再「專案調查」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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