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言/北檢檢察官、刑事法研究會刑事執行小組召集人
士檢蔡啟文檢察官聲請法院停止法務部長檢察人事圈選權,一般民眾也許覺得這不過(又)是檢察系統內的「搶官」之爭,看看熱鬧即可。但若能體認這起事件不僅攸關法官法的正確理解與實踐,更因檢察人事直接影響諸多刑案的偵辦過程與結果,沒有客觀公正的檢察人事,就無法確保刑事案件追訴與執行的合法性,特別對於常因刑案才引發社會改革的當今台灣而言,此事件的高度公益性,實在值得我們高度關切。
檢察機關人事問題自始存在,創立檢察官的美意,雖是為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包公式審判,將原屬法院的追訴任務,劃由檢察官獨立承擔(檢察官司法血緣也源於此),藉由其法律專業,確保刑事程序自始至終均依法行事。然而政客攫取權力的野心不分中外。以德國為例,普魯士時期設置檢察官,即包藏用以確保腓特列威廉四世國王得以干預司法的居心。雖制度本無完美,必伴隨利弊,歷史成因亦無法扭曲檢察官捍衛法律與保障人權的規範性任務。然此等理應列入國小課綱的基本常識,卻是每位檢察官於執行職務時所應時刻警覺。
蔡檢隻身對抗法務部之舉,事涉法官法第九十條正確適用的公益本質(比辨認一與一.五的差異更多)。其中雖有僅依法院駁押裁定即論斷政治干預的暴衝失誤,但最重要的,也亟待集眾添加柴火續催油門的,卻是尚未清楚擘畫出應然面的檢察人事核心願景。
捍衛法律或代言權力
直接點明因此事件可能創造的關鍵價值,就是徹底摒除檢察系統的「升官」意識與文化。蔡檢所倡導且多所地檢跟進的士檢票選主任檢察官新制,雖有階段性促進檢察民主化的意涵,但畢竟仍植基升主任即升官的傳統思維,主以升官作為正面評價的重要指標。對檢界事務分配嚴重不均的沉痾仍無解決,亦未完全斷除檢察人事干預的密道。對照大學教授僅將系主任或校長職視為兼任與服務性質,大學教授核心任務仍在教學與研究。倘若檢察官均將實踐法治國任務(維護法律,保障人權,毋枉毋縱)做為工作核心價值與評價指標,「兼任」主任甚或檢察長,不過是適才適所的任務分配,則何來許以職位以遂政治干預之誘因?若拔除不從政治指令的檢察首長後,所能代之者,均為理念相同的公正檢察官,則我國獨立於政治干預、能依法行事的檢察機關自可期待。
此等願景並非癡人作夢,拒卻檢察長及主任之指派,而自願擔任基層檢察官的前例早已存在(如竹檢、澎檢等)。應同時強調者,上述論證不應反稱所有現任檢察首長、主任或任二審之檢察官均為政權酬庸者。正面範例所在多有,如南部檢察長為其檢察官之違失而對外道歉,體民所苦者,一審主任檢察官長年默默耕耘,終於成功向法國追討八億美元者,高檢檢察官有主動為冤案成功聲請再審者(現已為北部檢察長)。這些檢察官並不因兼任首長即忘卻應為職務,如檢察官工作重點不在榮升首長或主任,而是在每一個案實際維護法律及保障人權,當由任何一位檢察官承辦,均能確保案件之客觀、獨立與合法性時,那麼,讓檢察人事變得很不重要,或許才是最重要的。德國檢察官用語直譯為國家(法律專業)代理人,或許更能適切表達檢察官職務的內涵。
著名波士頓紀念碑警語:「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我不是猶太人 …… 最後,他們朝我而來,卻已沒人可為我說話了。」此次蔡檢為了公益而挺身衝撞,干冒大不韙槓上「上級」及多數同僚,難道僅因其局部論證不夠完美,就該對之訕笑或冷眼旁觀?難道我們又要讓珍貴的檢察改革契機,淪為唐吉訶德式的單兵突破,最後以烈士收場(賴檢殷鑑不遠),直到政治真正干預時,才徒呼負負?台灣人民及相關公益社團(檢改、檢協、司改等),應清楚表達您們的意見,具體展現民主力量。仍屬此事當事人的我,想請問各位敬愛的檢察前輩及同僚們,無論您們現任何職,代理法律或代言權力,您選哪邊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