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
李前總統訪日,再度提及「尖閣群島屬於日本」。中國當局暴跳如雷不說,台灣統派人士揚言告以外患罪,以及尋求刪除總統禮遇。渾然不覺此乃言論自由的範疇,況且李前總統已卸任十五年以上。
領土主權是國際法概念,須透過國際法的通用原則才能有效判定歸屬,並確保相關權益。
國際法對於領土主權之創生,採取「佔有原則」(doctrine of occupation)。十九世紀以來,逐漸形成「佔有必須有效」的領土主權原則,包括:表達取得主權的意思與建立行政管理。
在國際法時代,中方還以古籍爭辯主權,即便時間上溯明代永樂年間的《順風相送》,毫無意義。何況古籍中的「釣魚台」僅為航道路標──頂多能證明中華帝國的「認知」,無法證明其「所有」。甭說明代能支配的僅及於離岸約四十公里內海域,且中華帝國從十四世紀起實施之海禁政策,標示的是帝國的邊境。
尖閣群島與甲午海戰無關。就國際法而言,中方最大的缺失是當日本於一八八四年起開始測量並確認尖閣群島為無人島與無主地而移居漁民時,即便輿論有提醒,大清政府並無反應。此現象表示:中華帝國對此毫不在意,也無國際法所強調的「有效管轄」。一八九五年時尖閣為無主地(terra nullius)應可採信。釣魚台群島因其形狀類似小尖塔而被《英國海軍水路誌》命名為尖閣群島Pinnacle Islands,也算旁證了。
一八九五年元月十四日明治政府以閣議納入尖閣群島時,在輿論提醒下大清政府顯然無動於衷。次年日本政府將釣魚島、久場島、北小島、南小島以卅年為期無償租給古賀家族。
台灣部分史學家自創:因釣魚台為明帝國「水師巡防區」從而中國得主張主權。但第七艦隊之防區(area of responsibility)從夏威夷延伸至非洲東岸,難道也證明其間之陸地(包括南海島嶼)皆為美國所有?
日本對尖閣行使國際法發現、先佔權利並有效管轄至今未曾易主。即便美國軍事統治期間,美國從未收受沖繩主權,也未曾移轉沖繩主權給第三方。尖閣群島可以在國際法脈絡下稱為日本的「固有領土」了。
就法論法,李前總統所言並無錯誤。勉強說,他犯的是實務政治上「虛實生剋」的不正確!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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