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2012

林毅夫回應爭議:新結構經濟學的要義

英國金融時報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 林毅夫

為最近網上有許多文章評論我對中國經濟發展前景的看法,以及我倡議的新結構經濟學。對此,我個人深表歡迎,因為,真理只有在不斷的討論中才能辯駁清楚。不過,有不少質疑屬於斷句取意或望文生義,並未仔細瞭解我的論述或著作。劉海影先生在FT中文網上的評論《追問增長根源:也談林毅夫假說》就是一個例子。

首先,我近日強調,中國經濟的長期、可持續增長必須以投資為主體,但我並未如劉先生所斷定那樣,強調以“政府”投資為主體。就像現在不少強調中國應該以消費來拉動增長的學者並未強調要以政府消費來拉動一樣。

其次,我強調政府必須在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中發揮因勢利導的作用以剋服外部性和協調的問題,但我並未如劉文所斷定的那樣,把政府在產業升級中“歌頌為主角”。實際上在新結構經濟學的“增長甄別與因勢利導”框架中產業升級選擇的第二、三、四步是正如劉文所認為的“由無數微渺的個體、企業在為自身福利而不計血汗代價的冒險犯難、拼死努力中來決定的”。但是,正是由於這些無數微渺的企業無法解決基礎設施、金融、法制等影響交易費用的企業外部環境的改善,因此,新結構經濟學認為政府需要發揮因勢利導的作用來協調解決這些問題,提高這些無數微渺的個體、企業成功的概率。

拉丁美洲的許多國家在實行了“華盛頓共識”的改革以後,30年來除了易於收費的無線通信以外的基礎設施未見改善,成為增長的瓶頸,就是因為誤認這些無數微渺的個體、企業在市場環境中能自發協調解決這些外部環境條件問題的結果。我在世界銀行時,經常聽到非洲和東歐的許多國家抱怨,其投資和企業經營環境已按“華盛頓共識”的要求改善了十幾、二十年,但是沒有新的產業和就業機會出現,原因也在於此。如果,如劉文所主張那樣,因為“政府可能會實施並不一定最有利於民眾福利、卻最有利於政府及其代理人自身利益的政策”而反對政府發揮因勢利導的作用,我認為這是因噎廢食,並不能真正有助於這些無數微渺的個體、企業。
既然,政府要發揮因勢利導的作用,就要減少因無知而犯錯誤。所幸,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和企業都可以利用後發優勢來甄別可能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產業,提高升級成功的可能性。而且,由於政府可動用的資源有限,在發揮因勢利導的作用上,不管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都必須有選擇、有方向地使用那些資源。其實,發達國家所慣用的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四種主要手段,專利、補助基礎科研、政府採購、行政要求中,除了專利是中性的外,其他都是要事先針對特定產業,甚至產品和技術的。認為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在產業升級上不該甄別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產業以發揮因勢利導作用的看法,其實是要發展中國家自廢武功。

當然,在政府的作用上,過猶不及,不及猶過。新結構經濟學的研究希望能幫助發展中國家避免結構主義的“過”之過,以及華盛頓共識的“不及”之過,使更多國家有機會擺脫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陷阱,成為高收入國家。

最後,我同意劉海影先生所強調的“要維持中國經濟的長期增長潛力,最重要的是增強中國經濟體引進、創造與利用發展機會的能力,這註定必須以民間經濟為主體來實現。”其實,這正是為什麽新結構經濟學主張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制度,政府發揮輔助性的因勢利導的作用,以及中國應該深化市場體制改革,完成從雙軌制向完善的市場單軌轉型的原因。

不過,我也認為就當前國際經濟情勢而言,中國經濟因外部沖擊和周期因素而處於低谷運行,民間投資意願低迷時,政府在推動結構性改革和完善制度以提高長期的、可持續的包容性增長潛力的同時,使用反周期的財政政策來直接投資,或啟動民間資金投資於像道路、地鐵、管道、污水和垃圾處理和社會工程等會影響消費潛力、經濟運行效率和產業升級的增長瓶頸限制是一石雙鳥、化危為機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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