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2013

一切都該攤在陽光下供人民檢視

根據報載,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最近召開會議,針對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核簽自己的月薪加年終年領三百三十三萬元,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因此將派案調查;監察院這些年不辦權力高官、專搞反對政敵的形象深入人心,此一查案動作,最後會追究出多少具體結果,老實講,社會的信心薄弱的很,但是有動機總是好的,外界觀察之餘,也希望御史台上不要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只是個柿子挑軟的吃的無牙虎皮,既沒用,也不嚇人。

林中森是海基會第一個支薪的董事長,在他即將上任前,馬政府運作海基會召開董監事會修改組織章程,將原本「無給職」董事長改為「得為有給職」,讓林中森在接任後每月可支領二十四萬六千多元,比五院院長(二十一萬餘元)還高。其中引起監委疑慮的有二:一是「得為有給職」的「得」不是必然要支薪;其次是林中森在核簽的過程並未迴避,因此有利益衝突之嫌。三三三萬的年薪,對於絕大多數的受薪階級而言,這數字的確不小,但是過去的董事長未支薪就表示他們都做到了利益迴避嗎?如果監察百官憑藉與在意的是形式主義,那恐怕連動機良善這個純粹的鼓勵都要被人民收回。

海基會成立於一九九○年,是政府委託與中國對口的白手套,也是處理中國關係的法定窗口。而其董事長今年首度奉准自核支薪,這個問題的定性很清楚,就是這個政權腐敗的具體「明示」。對於與中國打交道的關鍵職位,上位者為了一黨之私、權力布局,可以公開破壞制度、捨棄專業、因人設事;其不忌觀瞻,恣意妄為,為二十三年來所僅見。林案可議者,何止其本人該究,更包括唆使他不必利益迴避的主謀共犯集團,這點監院要一併糾正嗎?

既言明示,必有「暗示」。最近的頂新康師傅存託憑證(TDR)認購事件,不論是國民黨內鬥、利益擺不平或其他原因遭到爆料,讓大家得以窺見這種遊走於兩岸之間金權複式交錯的冰山一角。看待這個問題,不是合不合法的問題,而是角色問題,即使所謂合法,角色不能不對,更不能倒置。例如本案被點名的江丙坤,其「事發」時的角色,既是政府授權代表,參與兩岸談判,兼任服務台商工作,再是黨副主席,大選期間奔赴中國為國民黨候選人向台商拉票,甚至募款,又是財團代言人,離職第二天能立刻代表中信去北京洽商。江丙坤是不支薪的董事長,但前述種種行為適當嗎?有沒有恪盡利益迴避的最基本自律?如果再加上過去國安會高層的姻親到中國賣果汁機,海基會高層之妻參股開海產店做陸客團生意的風波,怎會不予人馬政府由黨國大老、國安會到海基會,怎麼種種好處似乎都與兩岸有連結的強烈印象?

馬英九的中國政策何以令人民這麼不信任,這是非常關鍵的原因。因為大家無從判斷這些握有公權力或被授權的人,他們的所作所為到底是基於公益或私利?或者公務之餘順道經營家族利益?若再檢視頂新魏家回台的事業,若只有購買一○一、帝寶炒房,以及銷售黑心油,這豈又是全民期待的「鮭魚返鄉」?以上所浮現的整體圖像說明,現在的兩岸政策已經不是公共政策,而是少數高幹的囊中之物,權貴的謀私工具,也就是以中國為主,對高幹財團有利,然而馬英九又整天把清廉、道德掛在嘴上,高懸入雲,其言行不一,反差之大,前兩任總統沒有一位膽大妄為若此,可以說已經徹底失去了總統應有的高度。

在這種情況下,陸委會說要推動明年APEC「馬習會」,請問誰同意了?馬英九憑什麼決定?他想去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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