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2014

法務部98年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釋第5點明列,「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為賄選犯行的標準樣態

律師出身的黃帝穎說,依據法務部98年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釋第5點明列,「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為賄選犯行的標準樣態,而中國生產黨主席盧月香在力挺連勝文的活動上,自爆2008年總統大選支持馬英九,曾「出錢為台商買機票返台投票」,形同犯罪自白,明確違反法務部函令禁止的「提供居所地與投票地的交通費用」,檢察官應立即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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