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2015

認罪的前女友

呂秋遠

「被告請陳述答辯要旨。」法官問。
「我認為我無罪,寫這些文字剛好而已。檢察官起訴我很沒道理,換做是他,也會這樣做的。」她還是很不服氣。
檢察官微微一笑,沒有答腔。
「您是否在去年的臉書上對您前男友的女性友人,指名道姓說她『搶走我男友,跟他不止一次上床,還在臉書上公然恩愛,簡直就是賤女人。』等字句?還把她的照片貼在臉書上?」
「有。」她驕傲昂首。「這是我寫的。」
「您可能涉嫌加重誹謗罪,您願意認罪嗎?」法官語氣溫和。
「我不願意認罪,因為他們的行為真的很過分。我跟我男友都論及婚嫁,而這個女人,竟然還是我的好朋友。他們怎麼可以對我這麼殘忍?」她的情緒有點激動。
「但這是兩件事,您的男友並不是您的配偶,縱然他們發生過性關係,您也沒辦法主張通姦罪,更不能在公開的場合中,以文字辱罵這位小姐。」法官不厭煩的解釋給被告聽。
「總之我不認罪,我要傳我男友出庭作證。」她說,擦乾眼淚。
「您想要證明什麼事情?」法官很好奇。
「我要證明我沒有罵錯人!」她還是很倔強。
法官嘆了口氣,「這應該與本案無關,不過我還是請問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有無意見?」
「沒有意見。」檢察官的回答讓眾人驚呆。一般而言,檢察官對於被告傳喚證人,都不會很友善。
「喔?你支持被告傳喚這位證人?」法官繼續追問檢察官原因。

奪夫之恨無法和解

「我認為傳喚這位證人,對法院考量犯罪動機有正面意義。」他說。
「正面的意義?」法官自言自語,「這理由我還是第一次聽過。但既然檢察官不反對,那麼本院應該會在審判期日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被告真的不考慮與被害人和解嗎?」法官關心的再問一次。
「奪夫之恨,損友之害,無法和解。」她這時候竟能說出這12個字。
3周後,法院再度開庭,前男友與她的「好友」一起出庭,狀極甜蜜。
「被害人既然到庭,兩造可以和解嗎?」法官再度親切的詢問兩造。
「不可能!」兩造竟異口同聲。
法官也很無奈,「那麼請被告詢問證人。」
「請問證人,你跟我交往的過程中,有劈腿過嗎?」被告看一下抄在紙條上的問句。
證人遲疑,「我可以拒絕回答嗎?這跟本案有什麼關係?」
法官看一下被告,「您要不要說明一下這個問題跟本案的關聯性?」
「這就是我罵那個女人的原因!」被告平靜的說。「請證人不要說謊,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喔。」
法官示意他回答。
他咬牙,「有。」
「幾次?」被告追問。
「忘了。」他簡單回應。
「忘了,真是好答案。你有跟我的『好朋友』上床做愛嗎?」她特別在「好朋友」3個字加強語氣。
「有。」他垂頭喪氣。
「被害人說,你曾對她說,我在床上表現很差,還是她比較好,你有這麼說過嗎?」被告問。
「有。」他回答得有氣無力。
「好的,我沒有問題了。」被告滿意的說,「還有,我認罪。」
法官說,「你不是不認罪?」
「我不認罪,是因我覺得他從頭到尾都不承認他講過這些話、做過這些事。既然他承認,我只覺得我應該連他一起罵。」她輕描淡寫的說。
旁聽的現任女友奪門而出,留下滿庭的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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