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2016

依據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內容,「法院認證」馬1次洩密正犯及2次教唆洩密,此3次洩密犯罪尚待司法究責,第4次,不是難保, 是必然。說謊慣犯、職業騙子,怎麼可以相信它呢?

黃帝穎

總統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法律要件及立法目的,駁回馬前總統赴港的申請,引起國民黨及馬的強烈不滿,但除了政治口水外,馬竟提不出任何法律理由,來反駁總統府的「依法行政」。

事實上,總統府駁回馬的四大理由,已顯現新政府的包容,因為馬前總統是否有「洩密」風險,總統府新聞稿並未提及馬有三次洩密的「前案紀錄」。然而,依法評價馬的三次洩密行為,也應是政府機關對馬出境准駁的法律上審查關鍵。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持黃世銘洩漏之偵查中秘密,於總統官邸洩密予江宜樺及羅智強;同年九月一日馬教唆黃世銘持特偵組偵查中秘密至總統官邸再度洩密;同年九月四日馬教唆黃世銘持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進行洩密。

依據高等法院上開確定判決內容,馬前總統分別構成一次洩密正犯及兩次教唆洩密,此三次洩密犯罪尚待司法究責,但馬的三次洩密事實已經「法院認證」,足認馬的法治素養低落,守不住應保密的國家機密。因此,總統府「依法行政」,駁回馬的赴港申請,僅是有效降低馬第四次洩密風險的必要手段。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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