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2016

集政治迫害於一身的世紀大案

郭長豐醫師

前言

談扁案之前,我們須先承認,扁家作為不是沒有瑕疵。陳總統曾經公開向國人道歉,說他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很多人會強調陳總統已經道歉認錯,卻又說不清楚陳總統為何而道歉。其實這件所謂「法律不允許的事」,是指「沒有誠實申報政治獻金」。這個行為的處分,是行政罰〜罰錢而已,並非貪污,陳總統更沒有承認貪污。另外,將競選結餘款匯到海外,也只是道德瑕疵,並非犯法。宋楚瑜的興票案不也是如此?興票案不但被判無罪,兩億四千萬也回到宋楚瑜的口袋。這些瑕疵,換得過去七年多來的殘忍對待,完全不符「比例原則」。所以,要談扁案,先來談大原則!

三大原則,辦扁案無一遵守

什麼是大原則?陳昭姿理事長從2008年8月展開救扁行動。她公開清楚主張「無罪推定」、「程序正義」與「藍綠同一標準」。這三大原則,是人權司法的根基,也是所謂的法律ABC。我們可以就陳總統在審理過程中的境遇來比對是否符合這三大原則:

1.無罪推定

法律定罪之前,人人都是無罪。如果有人控告某人犯罪,他或檢方必須提出證據,而非被告自尋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要起訴任何人,都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呈給法官,再由法官根據這些證據強度來判決是否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檢察官不得隨意起訴任何人。

扁案原始的四大案「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與「洗錢案」,特偵組在沒有蒐集足夠證據之前,就先申請羈押陳總統,並由多位檢察官一字排開舉行記者會,公開指稱:辦不出扁案就集體辭職。在特偵組檢察官們心中,早已認定陳總統有罪,即便證據尚未蒐齊,可見是非常明顯的「先畫靶、再射箭」,完全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基本原則。也因此在羈押庭的攻防戰中,依「法定法官原則」抽中審理此案的周占春法官,兩度駁回特偵組申請羈押陳總統,裁定「無保釋回」。

2.程序正義

法院為了避免法官循私,訂有「法定法官原則」,規定所有的案件以抽簽方式來決定主審者。前面提到,扁案當初由周占春法官抽中主審,兩場羈押庭審理,周占春皆裁定「無保釋回」。但是馬英九竟然以違法違憲的「庭長會議」來決定換法官,公然違反「程序正義」,因此洪英花法官公開撰文說:「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3.藍綠是否同一標準

為了罪及陳總統,在龍潭案中,法院公然違反大法官釋憲案的規定「公務員涉及貪污案以法定職權為範圍」,自創「實質影響力說」來定罪陳總統。但是,後來林益世以立法院國民黨大黨鞭的身分關說中鋼的人事與利益分配案,法院又以「非法定職權」而輕判林益世。毫不避諱明顯違反「藍綠同一標準」,如何讓台灣人民心服?

政治操作扁案,手法粗糙拙劣

「國務機要費案」從被換法官後,陳總統被判兩個無期徒刑外加兩個20年有期徒刑,一直上訴到迄今更一審「無罪」,落差如此巨大。在原始四大案中,上訴到最高法院時,由於羈押時間過長,引起支持者不滿,馬政府為了盡速將陳總統關入大牢,除了以前述自創「實質影響力說」來定罪之外,最高法院竟然單獨將「龍潭購地案」自四大案中抽離,並以罕見的「自為判決」17年,將陳總統定讞送監。即便後來關鍵證人辜仲諒因特偵組對其承諾未實現,兩度開記者會承認是被特偵組教唆做偽證來咬陳總統,陳總統律師團要求「龍潭購地案」重審,但被特偵組駁回。

馬政府為了讓陳總統永遠無法翻身,繼續無限制誣陷其任內政績;尤其是財經專家汪潔民在政論節目時常談到的「二次金改案」。特偵組以這些金融家曾經政治獻金給陳總統為由,把有利於國家金融改革的「二次金改案」硬打成弊案,起訴陳總統與所有金融家(註:汪潔民多次在「正晶限時批」節目指出,那是陳總統對台灣金融業的重大貢獻,否則台灣金融早就倒光了)。幸運的是,「二次金改案」又被周占春法官抽中主審,2010年11月5日,周占春法官判決陳總統等21名被告通通無罪。

然而,馬英九隨即於兩天後,2010年11月7日公然宴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祕書長,並發表聲明: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也不能背離人民合理的期待。六天後,2010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更是單獨將「龍潭購地案」自四大案中抽離,難得一見的「自為判決」17年,將陳總統定讞送監。

2011年10月13日「二次金改案」二審,再度以「實質影響力」為由,判陳總統18年。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再度將「元大併復華案」自「二次金改案」單獨抽離,「自為裁判」定讞。而且,特偵組的「教唆偽證」事跡再度出現於「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案」的當事人:元大董事杜麗萍公開在法庭中說,特偵組要我咬阿扁,不然要收押我,她壓力大到曾經企圖自殺。此外,當時復華銀行是國民黨黨營事業,要與誰合併,陳總統敢管嗎?有能力管嗎?

最高法院向來都是「法律審」,也就是針對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對於法條的適用是否得當,決定「上訴駁回」(表示罪行確定)或「發回更審」(表示罪行不確定)。公務員涉及貪污案,依據大法官的釋憲案,早以「法定職權」為範圍,但對於陳總統,竟自創「實質影響力」來定罪陳總統;遇到林益世,又回歸「法定職權」,這是人盡皆知的雙重標準。

如果陳總統真有貪污事實,何必半途換法官,公然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加上最高法院違反慣例,對扁案兩度「自為判決」,違反程序正義的行徑昭然若揭。

貪污錢會與人分享嗎

一個值得高度省思的觀察是,如果是貪污的錢,躲藏都來不及了,誰會拿來與人共享?國民黨的高官一輩子當公務員,豪宅一間一間購置,沒聽過誰資助同志的競選經費?陳總統任內,逢大小選舉與重要活動,慷慨資助同志,八年任期提供超過14億款項,這些都留有帳冊記錄。

政治司法媒體聯手加害

扁案是我們所了解的,最典型的集政治迫害於一身的世紀大案。馬政府是元凶,使用過國務機要費的前任元首是幫凶,眾多媒體是煽火共犯,而國民黨統治下的司法機關則是執行者。如果司法是以公認的正常程序來定罪陳總統,相信所有的抗爭都沒有立足點。

排除萬難拯救陳水扁

過去民進黨中央與部分支持者一直強調,只有讓民進黨執政才能救回陳總統。同時也是陳總統民間醫療小組發言人的陳昭姿理事長指出,這種推託之詞,已經被醫療小組的努力破功了。醫療小組一群專業無懼的勇士們,努力將陳總統的病情揭露於世,也與台北榮總及台中榮總的醫師們團隊合作,並且以科學證據說服台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法官,終於還是在國民黨政權手中,民進黨尚未取得執政之前,讓病重的陳總統返家療養。

附註

小英已經當選2016年的總統,且民進黨也首次在國會單獨過半。另一位遭受政治迫害入獄的扁政府前政務官: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也因罹癌而保外就醫中。郭瑤琪部長曾在2013年12月15日說過:「昨晚我終於入睡了,因為我找到真相了。判決的審判長謝俊雄,法官魏新和、吳信銘、蔡國卿、徐文亮,與阿扁龍潭案的法官應係同一庭。我一直不願意說出這是政治審判,現在我不得不說,政治審判。我安心的是,我遭判重刑不是因為我做錯什麼,是因為我做得太多、做得太好。成為『扁的愛將』這是我的原罪。」

我很期待,小英總統上任後,能透過「司法改革」的程序,為陳總統與郭部長的冤獄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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