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2014

​非法政治獻金難有真相

吳景欽

媒體人周玉蔻直指,馬團隊收受頂新魏家二億元未入帳政治獻金者,就是馬英九總統本人。只是如此嚴厲的指控,不僅涉及馬總統本人的清譽,更涉及總統這個職位的威信,自當儘速查明真相。只是以目前台灣現況,此案實難有真相。

所謂政治獻金,指的是選民對於某位政治人物的主張與理念,有所期待與認同,而因此無條件贈與其財物,以提供選舉之用。依此而論,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行法的規範,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即列有11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2款,凡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29條第1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就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尤其針對執政高層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2006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面對總統所享有的憲法特權,檢察官的訴追仍得面臨重重障礙。

根據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至於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實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而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至總統府搜索,就將此爭議給突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27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亦可以證人身份傳喚。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不同意,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

故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動輒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而不管此機率有多低,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挑戰執政高層,恐更是關鍵所在。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碩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經歷:大學講師、助理教授。現職: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專長領域:刑事法、犯罪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