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2015

真相

馮光遠 作家

兩星期前,收到金溥聰告我「妨害名譽」的高院刑事判決,如同地方法院的判決,還是我勝訴。高院且判定刑事告訴到此為止,「不得上訴」。不料前兩天,又收到金溥聰在民事一審敗訴之後再提上訴的「民事上訴狀」,要求我賠償他兩百萬元,加上四大報的道歉聲明(還附了聲明內容哩,什麼「道歉人馮光遠……對外散布金溥聰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並藉此誣指金溥聰因此一特殊性關係而獲取職務……在此向金溥聰表達最高之歉意……」),哇哩咧!

金溥聰竟再上訴

對於金溥聰一而再、再而三地對我提出訴訟,我只好浪費一點時間,再度為文公開表達我對他的鄙夷與不屑。

「特殊性關係」,應該是馬英九掌權之後,國人對金溥聰為什麼總是能夠吃香喝辣的第一印象,因為此人除了長相英俊之外,其他各方面的能力實在是普通到極點,在大學任教,有著作嗎?在市府當副市長,有政績嗎?

當然有人會說,他總是能夠在選戰裡攻城掠地,可是在各種真相紛紛浮上檯面的今天審視這件事,如果沒有不公的媒體(以及被收買的媒體人),沒有諸多被炮製的弊案(想想宇昌案吧),沒有專門搞官商勾結的一票奸商的公開站台,沒有龐大的黨產,沒有喪盡天良的買票陋習,沒有連自己都不相信馬英九是塊料的第一夫人周美青的黑心推薦,沒有機關算盡的選務機構,沒有情治機構非法蒐集馬金政敵隱私的下三濫手段,這個姓金的,有這麼大的本事嗎?

此時,金溥聰能夠在台灣政壇呼風喚雨,讓許多人聞之色變,當然,也只有「特殊性關係」能夠解釋了,因為沒有馬英九這「門神」,這姓金的什麼也不是。

然而「特殊性關係」這詞,每個人的解讀不同,我在庭上對法官說,我尊重大家各自的看法。其實,地院及高院的法官,都詢問了我此詞的斷句,我說,「一如『一般性關係』,『特殊性關係』的斷句就是『特殊性—關係』。」可是金的律師硬是說,是「特殊—性關係」,我聽了之後,用很誠摯的語氣當庭告訴對方律師,如果他們堅持是「特殊—性關係」,那我只能祝福金溥聰與馬英九他倆了。

其實,政治嘲諷在一個民主國家,原本就是大家應有的權利,可是像金溥聰這種對民主一知半解的人,怎麼可能理解言論自由在民主構建裡的重要性?像他這種藉著與馬英九特殊性關係起家的貨色,如果不是經常以平民身分介入許多公部門事務,或者身為公職人員卻越級處理一些與他無關的公務,不但鬧笑話,也傷害民主體制,我哪會吃撐了把時間花在批評他身上?我的所作所為,不過行使公民權利罷了。可是碰到這種狐假虎威慣了,不知道從事公職者,被批評乃義務之一的「暴發權貴」,任意興訟如果是他的習慣,我除了自認倒楣外,更要逆勢操作,讓這種民主敗類從訴訟中多少學點知識。

不錯,我批評他和馬英九的時候,用語的確尖酸刻薄,如「蠢才」、「賤貨」、「人渣」等,可是用語的選擇,無非是對應他傷害民主程度的輕重而已,台灣的民主得來不易,今天出現一個藉著無能主子大玩後宮政治的混蛋,批評他的時候,我們還要用什麼厚道的語言嗎?所以對金某的訴訟理由,我除了套句吳敦義副總統的鄉土發語詞「媽的」,也實在無話可說。

幸好法官們對言論自由的詮釋、捍衛都在水準之上,地院、高院法官都引刑法第三一一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也都提到〈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解釋〉的精神,尤其是吳庚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所言:「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這個訴訟當中,最有意思的,應該是他告我誹謗他是「男妓」。其實這詞的出處,是我某篇文章中的一個造句:「男性屬下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是男妓。」這裡的「駐美代表」可以是大公司、社團、同學會……的駐美代表,也就是說,金溥聰剪接我的文章,然後忙不迭地對號入座這「男妓」,如今官司結束,他也成為台灣第一個法院認證的男妓。

一個國家的駐美代表、國安會秘書長,竟然是個法院認證的男妓(male prostitute),馬英九,你真是會用人。金溥聰的英文名字是Jin Pu-cong,同胞們,這種丟臉丟到美國的事,大家絕對不要在網路上宣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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