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2015

陳廷豪表示,「太陽花運動」後,檢調大規模的起訴運動參與者,就是政治追殺。

陳廷豪

日前有幸應邀到台灣教授協會與永社所主辦的座談,談談「太陽花運動」後,檢調大規模的起訴運動參與者,到底是依法起訴?還是政治追殺?就開門見山的說,我覺得就是政治追殺。以下,我簡單用「公民不服從」的角度,扣連人民佔領運動,來做一點意見表達。

首先,我認為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裡,人民應具有相當高程度的言論和行為表達自由的保障,其中,包含著對政府的批判,也就是說抵抗權的行使。同時,之所以稱作「民主」,其實就是人民作為國家主人(體)的論證。換句話說,可以視為生活在同一範圍內的人,受自己所制訂出來法律所規範。

但在現實條件下,法律的制訂不能總是靠全民公投來決定。因此,人們設計出代議士,就所謂的立法委員來替人民服務。其制定的法律與公務人員形成「國家」。而民選的立法委員又具有相當程度的民意基礎,進一步成為「民主」。

漢娜鄂蘭曾寫《論公民不服從》一文,來聲援美國60年代反越戰,反服兵役的運動。她用契約論的角度來看,法律可以看成人民與國家簽訂的契約。也就是說,當簽約雙方主體,有一方破壞契約時,另一方便可以做出相對應的行為來修補關係。例如,人民殺人,國家可以透過刑責程序來做處理。

那麼當國家破壞契約時,人民便實行抗議方式來向官署呼籲,甚至以遊走法律邊緣的方式來向國家施壓。違法不只是違法,而是藉由自願地不服從,來作政治訴求的表達,為的是更高的法律背後更高的精神與價值。這就是所謂的公民不服從。

回顧「太陽花運動」的爆發起因,就是中國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為了貫徹黨意,不惜破壞民主程序,強渡關山通過服貿協議的審查。當國家(公務人員)違法時,人民便採用佔領公署的行動,直接展現民意,來象徵取代失去民意的立法機關。而佔領行政院該然,是用直接民意的方式向蠻橫霸道的行政機關施壓。

這樣一連串的「違法」行為,便是要展現法律背後的價值,那個價值就是服貿協議中的二大爭議,政府無能解決,也始終不願面對,或說有意的不甩民意,強勢推行。其一,是中國因素。中國以商逼政,透過圈養兩岸政商聯盟,進而侵蝕台灣的主權,企圖統戰台灣。

其二,是自由貿易對台灣經濟體的衝擊。我們知道,中國相對投資成本低廉(如人力、土地),因此在「去管制化」的貿易制度下,資本更容易流動,台灣有產業出走的可能,薪資停滯不前。這用經濟學的「要素價格均等」理論即可說明。

綜上所述,回到司法的政治追殺一事。若檢察官懂得反服貿運動中佔領立法院、行政院,乃至於路過中正一分局,都是人民為了追求法治以上的精神價值,那麼他大可不必起訴。若檢察官知道人民是為了捍衛台灣的民主價值,包括政治民主與產業環境,那麼他大可直接肯認「公民不服從」的展現,而不是像現在,只辦民不辦官地成為這個馬政權的打手。

我們不會逃避,我們坦然面對。法律審判行動者,我們審判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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