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2012

窮人吃苦 法律吃人

倪國榮

最近兩起案件,所值一是三包龍角散、一是空紙箱,皆是千元以下之案件;前者涉偷,該母親為了三個孩子咳嗽多日又缺錢治療,起意偷竊,犯後坦承認錯,然判刑雖輕,卻有需要動用到檢察官、法官嗎?後者更是離譜,該箱在「門口曬太陽」,已屬「灰色地帶」,既未寫上字也未用鍊鎖住,已有不要之意,被人拿走,卻反告竊案,該撿拾回收之歐吉桑不堪檢察官「不認罪,不能回去」之嚇,認罪後氣憤難平,乾脆到所謂失主家前飲藥了斷。

兩者都讓檢察官、法官無法施展「學問」,微罪涉嫌,若所涉千元以下,實在可叫警察自為裁量,比如叫涉嫌者寫切結書或悔過書,告訴人若不滿意,可請再議,這樣有一個緩衝,莫讓初涉微罪者一生有了千斤重的刻痕,試想那位糊塗母親以後怎麼面對孩子成長後的質問?那位歐吉桑為一空紙箱,怎麼面對家人埋怨、鄰居冷眼?微罪多來自貧困,於今百物上漲、薪資多年堅持不漲,博碩士失業已非新聞,對於涉數十元、數百元微小之刑罪立法給予警察裁量權,避免嚴重人倫悲劇,又告訴人或衝動報警後,若仍不滿,亦仍有申請再議之空間,相信此立法本意良善,並非縱容,亦大量減少單純微罪給予檢法煩慮之負擔。

台灣經濟倒退已成定局,如今薪資又堅拒合理調漲,貧戶必增,微罪立法處理,交予警察自為裁量權,乃是合乎人性需要,避免「法律吃人」毀生害命不值之悲劇。

(作者從事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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