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2012

「自由經濟示範區」應審慎規劃

工商時報社論

一個保證讓您「有感」的經濟規劃即將於11月推出,符合馬英九總統要求「一個月」內展現有感施政的期限,也符合行政院長陳冲所謂「一個月」是指已經在進行中的計畫讓民眾有感。這個讓人耳目一新,但也讓外界忐忑不安的經濟計畫,就是「自由經濟示範區」。目前規劃在「自由經濟計畫區」內,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如果依原訂計畫先在高雄市試行,或許衝擊還不是很大,若其他縣市「見賢思齊」,紛紛跟進,「自由經濟示範區」未來將讓台灣經濟脫胎換骨,或對台灣產業、就業與社會安定造成世紀災難?則在未定之數。

 「自由經濟示範區+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這個問題,簡單的答案就是陳揆曾不經意提出的「虛擬境外」理念。比較完整的答案,則是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對外的說明:「自由經濟示範區」草案將針對外資與陸資,實施兩套管理模式。示範區的外商可享有超越世界貿易組織(WTO)待遇;陸資則享有WTO平級待遇。所謂WTO平級待遇,指的是我國於談判申請加入WTO時,對WTO所有成員國,在貿易投資等方面的各產業開放程度與未來開放時程的承諾事項。這些承諾,未來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投資的陸資企業,都將可以一體適用。

 有關提供陸資企業享有WTO平級待遇,據瞭解,為了推升兩岸產業合作,主管機關未來挑選陸資時,將以與我國產業呈現互補的陸資為優先,例如能有助於我國面板業出口的陸資家電品牌,以及能協助我國汽車與零配件業者展銷大陸市場的陸資汽車品牌。兩岸雖幾近同時加入WTO,但因兩岸情況特殊,對於來台投資的陸資,並未給予等同外資的待遇,即便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亦未給大陸WTO待遇。一旦自由經濟示範區上路,在此區內針對陸資給予WTO平級待遇,意味著兩岸經貿關係將呈現劃時代改變。

 外界憂心的是:在外商方面,示範區將配合國內重大產業發展與國外投資者需求,單方面主動放寬對外商之限制,給予超WTO待遇。換言之,當年我國爭取加入WTO,同時為保護國內產業,極力折衝鐏俎,以承諾方式爭取延緩開放業種或時程所做的努力,在自由貿易示範區內,將以發展重大產業為由,配合外商需要,主動單方面棄守,以換取外商的進駐。此舉勢必影響示範區外,相關產業的發展甚至生存。因此所謂「重大產業」的範圍,應該具體明確,而且應是目前台灣尚未發展成形的產業。

 至於在陸資企業方面,雖然規劃目標的立意良好,然而大陸目前正執行中的「十二五」計畫,在「調結構」方面,未來將發展七大新興產業,包括節能環保、新興信息產業、生物產業、高端裝備製造業、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車等;預估十二五期間,七大新興產業每年至少約有1.3兆人民幣的投資。因此即使我方給予陸資企業WTO平級待遇,可能因與大陸的產業政策競合而難以如願。自由經濟示範區所能吸引的陸資或台資(於大陸設立)企業,恐怕只是「十二五」計畫所要淘汰的「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產業。

 此外,「十二五」計畫另一個重心是「促消費」:規劃將大陸由「世界工廠」轉型為「世界市場」。「促消費」的手段包括減稅和提高工資,因而大陸沿海地區的工資三級跳,以鴻海集團為例,由900元人民幣,進而1,200元、1,500元人民幣,據稱將以2,000元人民幣為目標。這項政策,已導致沿海台商加工業哀鴻遍野。由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本勞與外勞基本工資脫鉤,所謂台商回流,恐怕回來的是一些想雇用低廉外勞的缺乏競爭力廠商。

 「自由經濟示範區」看似與銀行OBU(Offshore Banking Units )的「虛擬境外」情況相近。然而銀行OBU在境內使用的空間與人力資源極其有限,且其業務全在境外;至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只是法規適用的「一國兩制」,區內實際上所有的業務及使用之資源都在境內,與OBU差異極大。甚至因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示範區內勢將引入大量外勞,從而滋生外勞管理及社會安定的許多困擾。因此,「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所在之縣市(規劃中為高雄市),固然有增加所得與就業的機會,但可能使其他縣市的產業受害、環境污染、外勞流入。

 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實施,是否出現「入台外商如巨鱷,返鄉鮭魚變烏賊」的結果,讓人憂心。我們希望前述之疑慮是杞人憂天,尤其「自由經濟示範區」對外商主動放棄限制的「重大產業」項目,更應審慎規劃,否則當初進WTO時苦心談判,為產業保留生機的緩兵之計「入WTO承諾」,豈非前功盡棄?而若陸資及返鄉之台資企業只是「三高」及3K產業,則將使讓台灣的產業結構更為惡化。因此,經建會在11月推出「自由經濟示範區」草案前,應廣為說明、博採眾議,絕不能存有閉門造車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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