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012

熊秉元:把法律學好

隔行通常如隔山,但是有時旁觀者清;在日常生活裡如此,在學術發展上也是如此。
嚴格地說,我對法律條文的了解有限。如果參加司法官考試,肯定應付不了錙銖必計的考試題目。


然而,因緣際會,我對法學稍有心得:在學校裡講授「法律經濟學」這門課,已近20年。在法學的刊物上,發表了不少論述;在「司法官訓練所」,多次應邀擔任課程講座;《熊秉元漫步法律》一書,得到2003年金鼎獎,是當年社會科學類最佳著作。

最近利用學術休假,訪問多所大陸高等院校;在名列前茅的法學院裡,教密集課程或發表演講。面對的碩博士生(和老師),都是層層篩選而出,法學界的菁英。然而,由他們的反應裡,我覺得有點意外。課程結束後的報告裡,很多人表示:好像發現了法學的新大陸;一個月所學所得,比過去7年還多;當公平正義的這塊聖碑轟然倒塌之後,才看到後面被遮住更寬廣的世界!而且,有類似反應的,不只是大陸法學界的學子;在台大的課堂裡,反應也是如此。

為什麼?無論中外,法學有著光榮高貴的傳統;投身於法學的男女老少,無不以捍衛公平正義自我期許。可是,引以為傲的法學思維,一旦面對另一個學科的請益(挑戰),為什麼卻捉襟見肘、窘態畢露呢?

先懂理論再來分析

經過多年來斷斷續續地思索,關於法學教育(台灣和中國大陸)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兩點:首先,教學上以「法條」為主,這是課堂討論的起點,也幾乎是唯一的重點。對於法條背後的立法意旨和相關考量,卻往往略而不提。可是,無論哪一種法律,法條只是立法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的時空背景。學子們生吞活剝,勉強嚥下甲說乙說等等;可是,知道法律「是什麼」,卻不能體會「為什麼」。這種教學的方式,有點像是「鋸箭法」──只處理部分,而不是整體。其次,對於《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學子們可以琅琅上口;可是,對於整個法律體系,卻沒有一以貫之的理論。最多,只有一些道德哲學,一些想當然而耳的教條和信念。


這兩點特色是不是缺點,要看其他學習法律的方式如何;最好,讓證據來說話:蒲士納教授(Richard Posner),哈佛大學法學院第一名畢業,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聯邦第7區域法院法官;著作等身,是公認的法學界權威。

他在1981年把多篇論文集結成一書,名為《正義的經濟分析》。6、7兩章的章名,提綱挈領地揭櫫了他的方法論:第6章「原始社會的理論」,第7章「原始社會律法的經濟分析」。對於原始初民社會,他先提出一個整體性的架構;而後,再根據這種體會(理論),進一步探討當時的法律。也就是,先有理論,再分析法律。

抽象來看,對於原始社會的各種人類學材料,蒲氏能提出理論架構,正表示他依恃了另一個層次更高的理論。對於人類行為,他的理論能一以貫之:既可以分析當代社會的現象╱法律,也可以分析初民社會的現象╱法律。隨著時空條件的變化,社會現象的樣貌容或不同,本質上都是人類行為的結果;掌握了人類行為的特質,等於是掌握了解讀法律的一把萬能鑰匙。

一言以蔽之,要把法律學好,要經常問「為什麼」;其實,要把其他的學科學好,也要常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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