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再爆爭議,不僅以警棍攻擊反核群眾頭部,強勢拖地拉離現場,還瘋狂毆打在天橋上拍攝鎮暴畫面的媒體記者,毀損攝影器材後強行將媒體記者架下天橋;對此,有法界人士指出,警方所為不僅違反比例原則已屬「過當」,以法律的高度來檢視,根本就是濫用公權力「公然違法」。
「鎮暴裝」讓警察成了真正的暴民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表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而環觀最近這幾次警方鎮暴行動,卻都是利用穿著鎮暴裝,刻意將「臂章編號」、「姓名」等足以辨識警察身分的服裝重點遮蔽,導致警方有恃無恐的對抗議群眾任意施暴。
如台聯立委周倪安被警方以警棍攻擊頭部後昏迷倒地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警政署長王卓鈞在案發時也信誓旦旦說,會徹查給交待,但最後也只是裝無辜的道歉表示,查不出來,深感遺憾;因此,立法機關未來應該嚴格立法,規定警方在執行勤務時必須要有使人辨識其身分的特徵,如姓名或編號等,可以強制噴印在盾牌、頭盔或是護具上,如此一來才能避免群眾無端被打卻投訴無門,防止警方情緒性的對群眾進行違法攻擊。
連記者也打 台灣正走向「警察國家」
而對於警方在428驅離反核群眾的暴力行徑,長期關注台灣人權發展的律師郭運廣則表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但不論是以警棍攻擊反核群眾頭部,或是5000名警力圍住20名學生,有優勢警力卻不抬離,反而以鎮暴水車的強力水柱噴擊「凌虐」抗議學生,這再再都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和《行政程序法》第7條,執法行為應該以最小侵害性,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的立法意旨。
而且在不妨礙路面交通和警察執行驅離行動的前提下,警方仗著優勢警力,硬是對在天橋上拍攝鎮暴畫面的媒體記者,毆打、破壞攝影器材後,強行架下天橋,這也已經涉及《刑法》強制罪和傷害罪,嚴重侵害新聞採訪自由;除了民眾所質疑的,是否警方幹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害怕媒體記者揭發之外,更嚴重的是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與法治,可能正逐漸在瓦解,而成為一個閥害人權的警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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