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2014

涉共諜不算外患罪令人噴飯

前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張顯耀被拔官一案發展至今,無論是從最初的「行政調查」急轉成「司法調查」的真實原因不明,或者是否涉及政府高層的人事傾軋或權力鬥爭等內情依然撲朔迷離,總之一周以來充滿詭譎氣氛的台灣政局讓人霧裡看花,每天都有最新的勁爆情節上演,令人目不暇給。但這些故事轉折的背後卻縈繞著一個極端尷尬的問題,那就是對馬政府而言,究竟什麼才算是外患罪?
根據新聞報導,調查局原本想要以《刑法》的外患罪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將張顯耀移送,但後來由於對「敵國」的認定有重大疑義,因為根據馬政府的憲法解釋底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同屬一國」,所以在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的前提之下,外患罪難以成立,那麼要如何「法辦」張顯耀就變成了在必須顧及法律尊嚴、國家安全、憲法架構的交錯考量之下的大哉問。在此姑且不論張顯耀是否是被羅織入罪的犧牲品,吾人想問的是假如外患罪中對於「敵方」的認定不能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時,那麼我們的刑法第二編第二章的外患罪豈不形同虛設?我們還是一個司法自主的主權國家嗎?
回顧1950年3月13日蔣介石在陽明山莊對國民黨文武百官的演講時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稍後,蔣介石又於同年6月13日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該條例第二條明定:「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此處所稱之匪諜或叛徒,顯然就是被認為是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中國共產黨〉服務的人。換言之,當時蔣中正對付匪諜的邏輯乃採用刑法中的外患罪〈叛國罪〉加以懲治,這點難道還不清楚嗎?即便今日「匪諜」的尖銳稱謂已經被較為溫和的「共諜」所取代,兩岸之間也積極營造和解的氣氛,但外患罪的叛國本質並不會因此而改變。
外患罪的存在目的應該是保護我國家、政府與人民的利益,因此無論是否涉及洩密給敵國,凡是只要損及我國家相關利益的行徑即屬叛國。無奈當前若干法界人士多在敵國的認定上大作文章,認為現行憲法架構底下無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國家,沒有敵國就不會有外患,這種見解也未免太令人噴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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