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2016

翁啟惠有犯罪嗎?

吳景欽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雖宣稱,未曾擁有浩鼎生技公司的股票,但其女兒卻被證實持有該公司的3000張、價值上億的股票。如此可能涉及利益輸送之情事,是否有涉不法,甚至是犯罪,恐是必須思考的課題。
根據《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中央研究院乃歸屬於總統府,則在其底下的成員,似就被定位是公務員。也因此,身為中央研究院院長,對於與自己職務有密切相關的生化科技,可能因此移轉給私人企業,且其女兒亦有該公司股票下,似乎就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在5年以上的圖利重罪。
惟須注意的是,在2006年7月1日以後,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的範疇,已限縮至須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則在中央研究院乃屬學術研究機構,致須講求獨立與自由,更不可能具有任何公權力屬性下,是否能該當《刑法》的公務員,致成立貪瀆犯罪,肯定會有相當的疑問。
至於此案是否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即法定刑為3到10年,並得併科1000萬至2億元罰金的內線交易罪呢?因依此法第157條之1第1項,對於內線交易的定義,必須是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

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狡辯的空間,更使當事人動輒可以消息已經媒體披露、早已人盡皆知,甚或對於股價無重大傷害等等,來為免除罪責之理由。
更糟的是,由於法規範模糊,內線交易的成罪與否,就完全繫於執法者的恣意認定。尤其司法者若持有強烈的犯罪控制之意識,必然會放寬法條的適用,則有罪率必然提高。反之,若司法者嚴格遵守罪刑法定,致對法條採取極為限縮的解釋,無罪率必然升高,則內線交易罪的重刑化目的,顯就會因此落空。
故在成立圖利罪或者內線交易罪,恐都有其困難下,就只能藉由其他規範較為寬廣的公務員法制,以對翁院長家人的購股行為為檢視。惟以財產申報來說,由於中央研究院院長的女兒已成年,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8條,根本不在規範之列,致也無申不申報及說不說明財產來源之問題。

又就算違反類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即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等交易行為,但也不過處以數萬到數百萬不等的罰鍰,若與高額的利益相比,實也是杯水車薪。凡此種種,正凸顯出目前對公務員的廉能規範,雖屬繁多,似都不具有太大的抑制效果,致與道德條款無異。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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