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2016

對於浩鼎案的幾項籲求

近日由於本院翁啟惠院長涉及浩鼎解盲與持股案爭議,引發社會物議。由於事涉學術社群自律及重大公共利益,雖然今日傳出院長已向總統請辭消息,但相關爭議仍有待妥善處理,避免對中央研究院的學術治理與研究倫理造成負面影響。

翁院長先前評論浩鼎生技乳癌疫苗OBI-822 臨床試驗解盲一事,引發利益衝突爭議,已經本院發表聲明,澄清事件中的乳癌疫苗,並未使用院長研發,經本院技轉予浩鼎用以發展第二代乳癌疫苗OBI-833 之專利,因此院長對於與其專利技術無關之OBI-822 試驗,被動回應媒體詢問,純粹是基於追求真相、探索未知的科學家使命,而非為維護其個人技轉利益之舉。然近日復傳出院長家人自2012 年底即持有浩鼎生技之股票,則不僅院長之前對解盲的詮釋是否仍僅是純粹基於客觀的科學評論 ,引發質疑 ,更進一步挑起相關技轉是否涉及利益衝突等爭論 。

對於上述情節是否確實涉及內線交易、或因執行職務利用職權而涉及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或圖利之違法,既已由權責機關進行調查,在調查結果出來之前,我們不妄加揣測 。但對於事件中涉及本院學術治理與研究倫理部分,院方仍須妥善處理解決。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呼籲:

一、本院對於影響研究誠信的利益衝突,已於院長任內積極推動而訂定之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中有所規範,對於違反倫理規約所規範之行為,亦規定應「由單位主管主動或經請求」倫理委員會進行審議 ,且「必要時,得由院長交付」。因此,院長既身為本院研究人員之首,於自身涉及違反倫理之疑義時,應一本院長維護本院學術誠信與學術自律之決心,依相關程序自行將本案交付倫理委員會審議,由院內外公正人士組成之倫理委員會,對事實作出釐清,就是否構成影響學術誠信之利益衝突作出判斷。

二、本院對於因科技移轉而生之利益衝突,另已訂定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予以規範,要求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於本院進行技術移轉時,應揭露其與家人可能涉及之利益衝突情事,因此院長在本案相關專利進行「移轉時」,究竟是否存在應予揭露之利益衝突情事,固應一併予以釐清,但對於前開「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是否已完整規範「技轉後」當事人之動態申報義務?是否已明訂研管會於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關係人)與受移轉之業者間存在利益關係時,究應依何標準作成是否技轉之公正決定?是否應針對本院之技轉事務,建立可供公共課責的資訊公開平台?針對違反揭露或迴避義務是否已有健全的事後究責與處理機制?凡此亦應藉此事件全面檢討,研議彌補規範不足之處。

三、本院在促成生技產業發展而倡議法規鬆綁的同時,已允許公立機構研究人員享有商業利益 ,以作為鼓勵投入研發具商業化價值之技術的誘因,本院對於因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雖已有初步規範,仍需進一步完備,但對於產學緊密結合而可能引發的公立研究機構甚至公共科學的公共性危機 ,則欠缺必要的意識。至盼院方能啟動相關的規範研議,為台灣發展生技產業所需的法制建設,奠定真正符合民主治理原則的基礎。

關於本次事件,社會各界已有眾多評論,不同政黨與立委亦皆有表達,其中雖或有非理性的政治修辭與扭曲言論,但我們認為,中央研究院是我國重要的學術研究機構,科學研究者原本深受各界期望與尊崇,遇相關問題則唯有更虛心自省、嚴肅面對,不應推諉曲護,反須積極再檢視院內學術倫理法則之實踐問題、反省學術服務的公共性被商轉化後之不良影響,進而重建倫理法制以及社會信任,維護本院聲譽,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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