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存廢與公投法修正,是兩件事,但前者提供了思考的基礎,成為後者最佳的討論平台,後者則是解決對立的制度工具,使公民經由直接民權制衡總統獨裁與代議失能,於是,核四與公投形成非常顯著的共振效應,激盪台灣社會正視這兩件事的無法置換性,必須同步面對並處理。
不過,國家元首顯然對社會的脈動不應不理,總統府做出的定調竟是:沒有核安,就沒有核四,也沒有公投。然而事實上,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已經將民進黨版「核四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以及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蘇清泉個別提出的公投法調降門檻修正草案,一併列入了本週五院會的報告事項。國會正常的運作機制,似乎有政治力意欲強加介入的跡象。
不僅如此,這些天來,面對社會各界各類廢核的訴求,主政者的態度一成不變,非但不聆聽,而且無不全副武裝地反擊。例如:一,直接停建核四。這位總統說:「行政院單方面並沒有權力宣布停建,因為大法官解釋明確指出,經立法院通過的核四預算,就是措施性法律。」二,核安無法保證不核災。他的答覆是:「我願代表政府承諾:核四經國內外專家嚴格安檢完成後,交由全民公投來決定它的未來。」三,調降公投門檻。他於是堅持:「若不設公投門檻,就沒有正當性,而且直接民權,包括創制、複決是例外,代議政治才是常態。」總結其思考脈絡,豈不正是:立法院不能立法,行政院沒有權力,一切我說了才算,但「我說」卻前後矛盾。那麼,這是什麼體制?
已經成為全國最大亂源的馬英九,他的毀憲、枉法、歪理,完全站不住腳。首先,在核四爭議的立即處置上,有關大法官釋憲問題,國民黨立委李慶華主張由行政院提出停建報告,由立法院做成決議,正是解套方案;五二○號解釋所彰顯的是,行政部門決策過程中必須要具有民意機關參與的「國會主權」精神,因此只要行政院與立法院審時度勢、協調共商,立即可以迎刃而解,何來當局妄稱行政院沒有權力的問題?
再者,有關公投法的補正,國會跨越藍綠藩籬的各種降低門檻提案,是近年少見的和解共識之一,讓公投的行使常態化,不僅是民主國家的基本指標,同時這是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的體現,公投法據以將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複決創制、憲法修正案複決四項列為適用範圍,憲法第十七條亦明訂:「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朝野立委要改正過去的立法怠惰以及鳥籠公投的錯誤,馬英九竟在國民黨中常會逕自定義何為常態、何為例外,這是自比太上大法官?真是豈有此理。
我們必須提醒所有孫文的信徒,被國民黨奉為永遠的總理在〈民權主義第六講〉解釋得很清楚︰「人民要有什麼權,才可以管理法律呢?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種法律,以為是很有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決定出來,交到政府去執行。關於這種權,叫做創制權,這就是第三個民權。」「若是大家看到了從前的舊法律,以為是很不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後,便要政府執行修改的新法律,廢止從前的舊法律。關於這種權,叫做複決權,這就是第四個民權。」今天的馬英九公然棄總理遺訓、三民主義為敝屣,黨紀何在?
從歐洲等國在福島事件後將廢核排上時間表的具體實踐,以及世界各國藉由公民投票測定公共政策的歷史經驗,核四存廢與調降公投門檻是台灣公民當前亟待同時處理的兩件要務,兩者間不存在A先、B後的問題,也不存在沒A就沒B的邏輯,馬英九「代表政府的承諾」,藐視人民,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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