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學生佔領立法院以來,台灣社會除了省籍、藍綠,又逐漸形成截然兩大族群──「良民」與「暴民」。太陽花學運退出議場前後,蔡丁貴教授率領「公投護台灣聯盟」﹝簡稱公投盟﹞依然堅守立法院正門廣場,4月9日,中正一分局先是廢止公投盟合法的集會遊行許可,並在毫無法源依據下,宣告日後皆不予許可其集會申請;4月11日清晨警方更是與公投盟假意達成協議,再於凌晨未舉牌即違法驅離立院前的公投盟群眾,引發當天晚間六點,聲援民眾包圍警方中正一分局的自發性、緊急性「路過」行動。
在取得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口頭承諾願意道歉、提出辭呈,這些「暴民」轉往立法院繼續支持公投盟申覆取回原已申請之合法集會許可。從學生佔領立法院到鄉民包圍中正一等行動,都不斷面對許多「良民」的違法性指責,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是法治國家,﹝所以﹞大家要守法!」
那麼,究竟「法治國家」的意義是什麼?翻遍憲法教科書,所謂的「法治國原則」沒有一條是要求「人民要守法」;從文義上來看,法治者,法之統治﹝Rule of law﹞也,它規範的權力主體不是沒有權力的人民,而是政府及其掌控的「國家暴力」﹝是的,在未被證成合法前,所有施加在他人身上的強制力都是暴力,就算暴力的主體是國家也不例外﹞。簡言之,「法治國」的真正意思是「政府要守法」!
因此,當政府或「良民」們要指控任何人違法,必須能夠說明對方違反哪一條法律,否則法治國的精神應該是,一切允許除非法律禁止,而且禁止之根據必須是透過正當程序制定及授權,內容上實質正義的法律。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合法」法律,才能要求人民遵守或對不遵守之人民施以處罰。換言之,法律本身也可能是「不合法」的,所以「政府要守法」的意義不僅是恪守法律,而且是恪遵「合法的法律」。
這裡所說的法律要合法的「法」,主要是指憲法及其內容所包含的法治國原則。台灣過去曾經有非常多不合法的法律,例如日治時期的「犯罪即決制」,賦予警察針對特定﹝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犯罪,不經一般司法追訴程序移送即可自行審判執行的權力,老一輩人常說的「拘留29日」,就是指犯罪即決制下的警察處分權。戰後國民黨政府同樣也採取了換湯不換藥的「違警罰法」,在被宣告違憲前,被用來作為警方的「尚方寶劍」,尤其是所謂「違反善良風俗」條款的抽象性,更讓警方具有管得像海巡署一樣寬的裁量權,時有所聞頭髮留長一點就會被少年組拖進警局強行剃頭等情事。
也許我們的社會對「警察國家」不假思索的順從服貼就是這麼來的。不論這種秩序的建立與壓迫多麼粗暴,任何試圖動搖這種對於既成秩序的偏執所做的努力都容易被視為「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因為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總是比較輕鬆的。佔領立院或包圍警局,都挑動了「良民」們習於犯罪即決制、違警罰法以降滔天警察權的敏感神經,忘了去問警察到底應該是人民的「褓母」或「後母」。
然而,理性絕不等於思考的怠惰與對權威價值的盲從。對所謂的「秩序」而言,只不過頭髮留得長了一點,都構成對秩序的冒犯和挑釁;如果「良民」們認為日本殖民政權是暴政,中華民國是革命志士而非恐怖份子推翻滿清的封建腐敗所建立的,歷史上許許多多的「暴民」高舉憲法為盾,阻擋國家暴力從頭皮以上管到頭皮以下的大肆擴張,卻受到你們雙重標準的評價又該如何解釋?
理性﹝reason﹞就是理由,發乎中為思想,形於外為言論。如果一種包括法律在內的秩序不能忍受各種理由,也就是思想及言論的交換與溝通,這個秩序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因此對於這非理性秩序的破壞,事實上就是展現理性的行為。沒有這些trouble maker,這些理性的暴民,正義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