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
兩岸談判,歷來雲山霧罩,無從觀察,遑論監督,而不知幸抑或不幸,在學生佔領立院,數十萬人走上街頭後,行政部門終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遺憾的是,檢視行政部門所擬草案,不僅將以往協商與爭議空間完全排除,甚至試圖利用法律將目前行政機關便宜與恣意之作法予以法律化。
析言之,草案第15條(審議程序)與第16條(備查程序),是將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梳妝打扮,妖嬈登場,然核心問題亦即在此。草案第16條第1項規定:「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於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至於有無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是否另以法律定之,是行政機關所可逕行認定。
雖第16條第2項另有準用規定:若超過15名委員認為該協議涉及法律修正或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即可「付委審查」。但此「付委審查」並非「審議」,審查僅限於確認協議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
政院版違民主精神
更重要的是「審查程序」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若無法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則縱有特殊情形,可展延一次,但期間經過後,仍將視為已經審查,將自動生效!
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似乎是客觀事實易於判斷,但運作上實有爭執與操作餘地,由目前所簽署之兩岸協議觀察,短短5年,21項協議,僅ECFA等2份協議交付審議,其餘皆以行政命令之備查程序處理,無從審議;縱使是涉及兩岸司法互助、海運空運交通、涉及國家安全之氣象與地質研究等等,原該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事務,仍盡皆備查,即可知此間之運作空間何等巨大。
論理上,若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我方承諾逐年減少兵力,限縮武器之質與量;中國方面則軍隊與飛彈後撤等等,此類協議並無修改或制訂法律之需要,可依第16條進行備查;相同地,此次引發滔天巨浪的《服務貿易協議》,同樣無庸變更或制訂法律,一樣適用第16條之備查程序。此等重大事項,牽扯龐大國家利益,若採行政院版草案,則縱再有學生不顧一切衝入議場或在野立委夜宿主席台,於經過法定期間後,同樣無法阻止上述協議自動生效。
《莊子•齊物論》:「狙公賦芧,曰:『朝三而暮四。』眾狙皆怒。曰:『然則朝四而暮三。』」政院版之監督草案,並非僅將現有簽署兩岸協議便宜恣意模式予以法律化,更進一步將立院對兩岸協議之監督權徹底限縮,實有違當代民主對外監督基本精神,竟又似要全民感恩戴德,仿若把人民當獼猴。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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