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北市府公布大巨蛋安檢報告,並提出拆除方案,遠雄企業則反擊此報告的公正性且拒絕市府的任何建議,則關於後續的處理,必會步入進退兩難的僵局。而從此爭執,更著實暴露出台灣對於大巨蛋與BOT的迷思。
台灣之所以要有大巨蛋的原因,當然是來自於職棒比賽,不會因風、因雨而停賽的需要,也因此,關於大巨蛋的興建似乎就與職棒發展劃上等號,但動輒上百億的建設經費,實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不過也剛好,我國在1994、2000年,分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後,舉凡高鐵、ETC、車站,甚至是都市更新等,處處可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影子。如此的趨勢,除了國家財政節省的考量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在福利國原則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務的事務繁多,就必然會走向公權力分散化,甚至是民營化的地步。或許在可見的未來,在過往難以想像的所謂監獄民營化,也可能在我國出現。
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從單純的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或由政府興建而由民間租用,一直到從興建、營運完全由民營者,不一而足。而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是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由民間投資興建與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再轉移所有權給政府。國家不僅無庸出資,更可向企業收取租金或權利金來增加收入,並因此達成公共服務的目的,實百利而無一害。
只是期待總歸期待,類如大巨蛋的建設與經營,所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極為驚人, 若無極大的誘因,實難吸引企業投資。也因此,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第1項才規定,針對建設所需土地,若屬公有,就應給予租金的優惠。若屬私有而協議購買不成,根據同法第16條第1項,國家更得徵收以來提供興建者使用。甚且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亦處處明文國家必須幫助建設者融資與給予租稅優待。凡此種種,雖是為企業參與公共工程提供誘因,卻也可能使得標廠商以此為要脅,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價,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
尤其是大巨蛋,就算排除萬難完工,但在興建與營運成本如此之高,其租金必然相對高昂,恐動輒以百萬元起跳,則在國內僅有四支球隊,每場球賽的觀眾僅以千人計的情況之下,除非遠雄企業自組球隊,否則,他球團根本不可能去承租可容納四萬人的大巨蛋,則此場地就只能供國際賽事與演唱會之用。若果如此,其使用率必然相當低,在企業以營利為導向下,當然不可能做賠錢生意,勢必就會向政府要求免權利金以降低營運成本,並以增建商業、辦公,甚至是住宅大樓等來牟取最大的利益。則在主事者堅持要有大巨蛋的情況下,自然不可能去解約,就得不斷退讓,致陷入讓企業擄蛋勒贖的境地。所謂藉由BOT實現大巨蛋園區,以來促使棒球興隆的美夢,也肯定完全破滅。
總之,在台灣過度迷信大巨蛋的存在,更陷入BOT萬能的迷思,不僅使得此類公共設施完全以商業為考量,更可能在此過程中,政府為了滿足財團的需要,而不斷釋出利多。而這些原本屬於全民共享的資源與資產,就可能一步步的藉由民營化的方式移轉至私人。則所謂國家無庸付一毛錢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致讓人深深感受,原來免錢的,才是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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