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2015
鋼梁還會再掉下來
彭瑞麟、顏聰、呂良正
假如本次台中捷運的鋼構災變中,所採用的箱型鋼梁不是曲梁而是直線型梁,同樣的組裝方式及吊車噸數條件下會掉落嗎?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災害發生當晚,許多技師在第一時間即指出,曲梁之偏心力矩為問題關鍵所在。答案固然明顯,為何事先整個施工團隊卻未發現,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我們因而擬提供另一種觀點,來檢視國內營造工安為何會層出不窮。
不應只歸責施工方
公共工程本質上涉及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主辦機關提供經費、監造單位以專業監督、施工廠商則負責施工。施工廠商常因考量到工程延誤會遭受罰金處分,而以工期至上,對於工地安全衛生要求,反而採取敷衍態度。對於這種不當現況的改善,我們認為會涉及到以下幾個制度面的結構性問題,值得各方一起省思:
(1)工安意外一旦發生,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三方面都有其責任,每次若只責懲施工廠商,實際上並無法解決問題。品質管制分三級品管,工安也分三級,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應依層級監督安全衛生。職災發生後應檢討上述三者的責任歸屬比例,方屬合情合理,這就如同車禍發生時會檢討兩造雙方之責任比例。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已隱含這種觀念,即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三方均須分別舉證,於災害發生前已做好分內之安衛設備及措施等工作。
(2)監造單位未能落實安衛監造,出於無安衛契約:傳統監造以控管工程進度及品質為主,這是因為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建置一套完整的品質監造契約,使品質及進度控管有所依循。但該品質契約內對於安衛規定,多僅以「安全衛生依據勞安相關法令執行」一句帶過,難以有實質效果。由於主辦機關與監造間沒有詳細的安衛契約,要求監造單位執行安衛工作卻未另外付費,不宜責怪監造單位沒有做好安衛查核。有鑑於此,勞動部特於前年起連續兩年委由勞研所與學界合作,研究建置一套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之監造契約,可提供主辦機關參考。若能訂立安衛契約,監造單位可依照契約查核安衛,而能如其對品質查核般嚴格,公共工程職業災害必能大幅降低。
檢討制度防患未然
(3)自辦監造在安衛監造的執行上,須作檢討:有些主辦機關因某些情況須採行自辦監造,即由主辦機關責成一下屬單位作為監造單位。被委派的監造單位,除了執行原有工作,又要額外增加安衛監造,恐會因分心分身,而使檢核施工廠商所進行的安衛工作效果不彰;特別是人手不足時,甚至於以約聘人員兼任,難以考核尤為不當。因此,工程主辦機關的上司,應依工程規模及難度,徹底檢討主辦機關採用自辦監造或委外監造。
(4)工期縮短或加班時,安衛設備及人力費均須增加:因應主辦機關要求縮短工期或加班時,須支付額外之工安費,即包含額外之安衛設備以及監造與施工廠商等之人力相關費用。若無此項經費,主辦機關就不宜輕率實施。
本次中捷鋼箱梁掉落災變,企望主管單位能從中學到教訓進而重視工安,從營造施工制度面的結構性問題,進行檢討並改善,以防患未然,讓災變中的往生者得以如菩薩般的捨身救人,而非平白犧牲掉寶貴的生命。
彭瑞麟
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教授
顏聰
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系名譽教授
呂良正
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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