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2015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黃帝穎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截至2004年9月1日前,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惟查2004年9月23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言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再按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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