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2015

朱立倫在朱習會的違法言行

2015年5月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以「新北市長」身分申請赴中,卻在朱習會上,未經授權進行政治定調,擅自指九二共識是「兩岸同屬一中」,甚至重申台灣加入「亞投行」的意願,然而,朱的「兩岸同屬一中」並不代表台灣多數民意,更有違法問題。

在法律上,朱市長在朱習會上的言行,逾越台灣法律對直轄市長授權的界限,由於事涉公務員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檢察官應追究朱立倫的刑責,監察院亦當彈劾朱立倫。

首先,有關亞投行的外交公權力事務,外交部及陸委會並未授權新北市處理,況立法院協商結論很明確,要求行政院應本於有尊嚴的情形下,申請加入國際組織「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應向亞投行籌備處遞交申請意向書,但陸委會卻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這明顯藐視國會、自我矮化,踐踏憲法第63條國會對重要事項的「議決權」,侵犯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已遭監察院立案調查。

事實上,亞投行是國際組織,依據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國際組織參與」是外交部的法定職權,朱立倫未經授權,無視國會決議,更凌駕外交部法定職權,擅自在朱習會上以「兩岸同屬一中」的政治讓步,夾帶亞投行的國家外交事務,簡直目無法紀,公然違法違憲,監察院應彈劾朱立倫。

再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條及第4條規範的民主原則,陸委會的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但亞投行決策黑箱,毫無公正、公開可言,又陸委會擅自向中國國台辦遞交意願書,未與人民充分溝通、且違反國會決議,陸委會違反行政程序法、外交部組織法及憲法,更荒謬的是,新北市政府亦未取得授權,卻擅自處理亞投行之外交公權力事項,朱立倫違法違憲更加明確。

按照「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朱立倫只能從事「探親、業務相關交流、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項目會議或活動」,法規上並未授權朱立倫處理「兩岸同屬一中」的政治議題與「亞投行」的公權力協議;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直轄市長赴中國開會或交流,必須提出申請,由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國安局組成審核小組審核,而主管機關證實朱立倫是以「新北市長」身分申請赴中,卻擅自指九二共識是「兩岸同屬一中」,甚至重申台灣加入「亞投行」的意願,已公然違法。

依據憲法及地方制度法,新北市長的法定職掌,為直轄市的地方自治行政項目,並不包括定調涉及主權爭議的「九二共識」及處理涉外公權力協議的「亞投行」,但朱立倫逾越法律分際,公然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否則依同法第79條之3規定,對違反者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朱立倫逾越法令授權,在朱習會上公然踐踏台灣法律,檢察官應追究朱立倫的刑責,監察院亦當彈劾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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