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4/2012

從宇昌案看何謂卑鄙下流

宇昌案本來就不是貪污案,是完全因為大選而炮製、灌水的冤案,目的只為大選而抹黑蔡英文。目的達到了,蔡也敗選了,宇昌案自然失去利用價值,昨天上午,特偵組宣布蔡家並未中飽私囊、也沒非法濫用,「查無犯罪嫌疑」,於是全案簽結。清白固然還給蔡,但蔡的敗選怎麼算?當初原告難道沒有「故意使人不當選」的罪行嗎?

害落選沒人負責

在正常民主國家極少有大選期間突然控告候選人的卑鄙下流做法。檢察官一般拒絕在大選期間接受影響大選的控告候選人案,如有懷疑會在選後展開調查,以免影響選情,予人刻意打擊某候選人以幫助另一候選人的非議。只有台灣利用檢察機關的偏私、愚蠢,在選舉期間聽從特定一方的刻意爆料,使另一方候選人的選情受到嚴重破壞。
那些無恥的檢察官不是黨同伐異,乘機打擊對方候選人;就是愚蠢到相信特定陣營的謊言,在選前宣布偵查某候選人,使其名譽受損而傷及選情。等後來宣布無罪不起訴,選舉早已落幕。檢察官要為受害人的落選負責嗎?不必,但一定背負偏袒、誣陷、卑鄙、下作、蠢笨(被人利用而不自知)的罵名而遺臭社會。
興票案、宇昌案後來都無罪處分,但宋楚瑜、蔡英文選情都已受到重創。噁心的是兩案的原告都是國民黨,因為如此下流低級,在法界的配合下,終於扳倒宋、打敗蔡。可說詭計得逞,勝之不武。
國民黨在台灣因有黨國體制的情治機關,所以選舉時很容易由情治機關獲得國民黨對手的黑材料,或灰色地帶的材料,或建議將對手某些並無非法的事件,穿鑿附會並抹黑成非法事件來損人利己,等釐清的時候,選戰早已打完。老宋和民進黨沒有深厚的情治機構的關係,選舉時根本拿不到國民黨及其候選人的材料,以致只能挨打,毫無還手之力。這與俄國普丁的下賤手法有何不同?

應修法避免誣陷

建議修正《選罷法》,在選舉前若干時期,檢方不得接受對候選人的任何控告,除非現行犯,以防止與情治機關蜜裡調油的無恥一方陷害對手候選人,破壞選舉的公正性以及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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