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發言人昨日公開宣布,馬總統對陸委會要求張顯耀去職接受調查一案,事前是知情的。張案的是非,由證據來說話,外界不宜介入,但是,由於政府已經定調本案涉及國家安全,那麼這個時候,更值得探討的議題是何謂國家安全?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有何區別?站在國家的高度,中國到底是強敵還是盟友?國家元首若想答以「亦敵亦友」,箇中的分寸又在哪裡?由誰來丈量裁判?
以上幾個提問,都是基本問題,也是國與國往來的重要前提,如果馬先生置若罔聞,也無法迴避,因為這起被政府營造成形同「通敵叛國」的案件,不是個案,或者將成為正式(法律)與非正式(約定俗成)的「判例」,則馬政府六年來的政策路線是否尤其應該首當其衝?
國家安全,當代的定義,已經超越傳統軍事的範疇,舉凡經濟、政治外交、社會、國土等領域,造成國家生存與發展威脅的一切外部與內部因素,皆含括在內。國家安全事項俱屬國家利益,而且是核心利益,因此位階當高於國家利益。
就法制面而言,我們國家有國家安全法,但去年修正公布後,通篇只有十條,實際裁罰更僅三項,除了對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檢查,管制區之指定,最要者,應屬第二條之一,「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即所謂的洩密。
國安法的條文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違反公務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五條之一),即使是洩密未遂犯,也要處罰。然而,公務界定的「機密」,是以公文上蓋的密件印章為標準嗎?或雖屬事關國安重大,但經權力當局授權者即可為?顯然,人民對國家安全的高度需求,未能在法律上充分對應反映。
台灣儘管意見多元,不過對於以維護台澎金馬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經濟自主,做為共同的安全觀,應該並無歧見。基於這個判準,回頭來看馬英九、金溥聰、王郁琦三位公僕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張案,其斷然決絕的態度,無疑正昭告國人與對岸:中國是極其凶險的敵人。若是如此,面對這樣利益高度衝突的對手,不要說陸委會派遣張顯耀到中國去談判什麼,事前有沒有最起碼讓國會充分理解?基本的公開透明與監督機制在哪裡?更嚴重的是,馬政府本身有服膺在前述基調上擬訂與推動政策嗎?
前不久,馬英九才在總統府對國內工商界公開強調:「不可輕忽中國經濟實力與崛起,不必天使化,也不必妖魔化中國」。對於國會不同意通過對中國的服務貿易協議,去年至今,他便以極高的頻率叫陣批判。國家元首自己的態度,幾乎等於無條件鼓勵與中國經貿合作。甚至一直以來,主政者更主張「要為馬習會創造條件」,同時「不排除與中國協商政治議題」。這些拒絕與公民討論的路線與方向,是否有利於台灣的共同安全觀?有沒有帶頭違反國家安全?
在後冷戰時代,敵人與盟友仍是可以區別的。共同利益大於利益衝突,可稱友邦,核心利益高度矛盾的,當然是潛在的敵國。幾任中國國家主席都對國際宣稱:台灣是中國的核心利益,其理至明。即使是「亦敵亦友」關係,國際間也不乏審慎將事、步步為營的互動之道。最危險的,則是當權者自己「敵友不分」,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混為一談,以致自行定義國家安全的意義,這對台灣安全造成的威脅,遠遠大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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