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查局介入偵辦後,張顯耀去職案一夕之間急轉之下,從「政治鬥爭」疑雲轉向「洩密案」發展。這是極不幸的轉折,陸委會企圖以「私了」方式解決此事不成,如今弄得必須「開腸破肚」把國家機密和政府醜事掏出來公諸於世;除了政府難堪,兩岸關係將難免有番波潮。
王郁琦十四日見張顯耀,要他「被請辭」,謂將以「就說你要回家照顧母親」為說詞,並稱政院將安排張出任一家公司的董事長。足徵陸委會原先是想採「一拍兩散」的「私了」路徑,速戰速決;不料卻因張顯耀一句「長官不需要我時,顯耀坦然接受」,頓時逼陸委會轉向「工作疑點有待釐清/展開行政調查」,並繼而再被逼向「移送調查局」。戰線一拉長,弄得馬英九、金溥聰及王郁琦都沒有閃躲的空間。
照理說,當王郁琦要張顯耀去職時,陸委會在主觀上應已認定張顯耀的工作錯失,符合去職的比例原則;那麼,當時就應向張顯耀告知實情,曉以大義,促其知難而退,靜候調查。或者,若深知張顯耀並非易與之輩,應先將案件移送政風調查至相當程度,使其沒有反撲空間。
然而:一、王郁琦以「張顯耀自己心知肚明」,當面未向張提示必須負責引退的相關案件及理由,這使張顯耀心存疑惑,亦使陸委會自陷於被動地位。如果王曾當面向張提示相關案件,至少可以聽取張對該案件的說明;若案情確鑿又嚴重,至少能使張甘服,以杜後言。二、在張顯耀抗辯反擊時,陸委會若自認站得住腳,自應公布「行政調查」的報告,以平衡雙方說法,並減低社會猜疑;但陸委會卻將案子逕移送調查局,使原本可能只是政治責任的問題升高為司法事件。三、社會皆想知道陸委會要張去職的理由,但移送後,在「偵查不公開」下,又使陸委會失去話語權,輿論猜測自易傾向以「政治鬥爭」看待這場爭議。若真相遲遲未明,甚至將衍生一場翻攪視聽的「社會凌遲」。
陸委會在處理張案時,對於程序路徑的斟酌有失準確。大陸在反貪腐採行的「立案調查」,是在媒體及網路收放自如的高度控制下,先經「中紀委」把案情挑撿切割停當,與當事人作好政治交易,再交法院照劇本審判,當事人絕無上叩應節目揮淚自辯的餘地。相對而言,當陸委會「想要私了」卻「私了不成」之時,則注定演成政治爭議事件。陸委會既無「不能私了」的自知之明,卻又無其他速戰速決之備案,更對民主社會司法途徑的運作特性與社會成本恍若無知;如今,張顯耀上電視說已寫好遺書,這種不對稱的戰爭,極可能演成「無論調查局說什麼,民眾都不相信」的情境。
目前調查局根據檢舉的查證,認為張顯耀「洩密」的嫌疑重大,將移送高檢署。我們認為,此事必須極為慎重,絕不可摻雜太多政治私心、意氣或預設立場。
張顯耀案為台灣談判人員首次被移送法辦的巨案,何況發生在兩岸領域中,更是震動內外視聽。涉外人員的倫理守則固是「大夫無私交」,但張顯耀身為兩岸首席談判代表,在談判戰略運用上應容許他有若干「將在外」的操作空間;這條紅線要劃在何處,必須小心界定。如果張顯耀竟然罔顧國家利益及自身角色,任意向對手洩漏重要機密,自然必須繩之以法,責無旁貸。然則,若是必須繩之以法之罪,先前王郁琦又如何能企圖「私了」?
畢竟,涉外人員個人特質的揮灑表現亦是折衝樽俎的要件,前線與後方的齟齬,有時是錯在後方的「不信任」,而未必錯在前線的「不能被信任」。本案對涉外談判的內外信任界際創傷極重,究竟錯在前線,或後方的不信任,司法偵辦的結果必須接受嚴格的社會公評。
至此,張案未來發展已可預見兩大衝擊。一、負責兩岸談判的首席代表涉及洩密,並以政治鬥爭的形式爆發,這是對政府形象和官箴的巨大傷害。二、無論最後張顯耀在這起洩密案中是否被定罪,一旦啟動司法調查,兩岸關係將因此一疑雲而失去基本的互信,將陷入一個冷凍期。日昨,在野陣營已呼籲政府暫停一切兩岸談判,這對擱置在立法院的兩岸相關條例更是雪上加霜。如此一來,所有政治後座力又將反彈回府院及陸委會身上。
這一幕幕,陸委會從「私了未遂」演成國安機密的「開腸破肚」,何其慘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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