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7/2013
特偵組大錯特錯
段正明---
黃世銘指揮特偵組監聽王金平院長與柯建銘的對話而發動的九月政爭,此一監聽除了不符合《通訊監察保障法》第5條的合法性與必要性要件外,也侵犯了律師照護當事人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辯護律師倚賴權),也讓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客觀義務與法定義務受到破毀。
就律師照護當事人義務(辯護律師倚賴權)而言,律師解釋案情與安慰柯建銘,根本上屬於基於雙方信賴關係而來的辯護倚賴權,律師辯護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被告,讓被告在法庭上不會因欠缺法律常識而招致檢方控訴的不利益,辯護權和檢方的法定義務相對,乃是構成法院公平審判的基礎。特偵組監聽柯建銘與其律師蔡世祺「全無不法」內容之對話並將之公布,而用作政治打擊手段,其行為除涉及妨害秘密而有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7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罪責外,也瓦解律師這個機關在刑事訴訟裡所具有的保障被告的功能。
1997年德國發生的越獄大王銀行強盜案,慕尼黑第二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了追緝越獄逃脫的銀行強盜,不惜竊聽律師安慰銀行強盜前妻的資訊,因而獲悉嫌犯所在地資訊得以破案。而2004年監聽「可能的」恐怖份子犯嫌艾•馬西里與其律師的通話,又獲取反恐資訊。
監聽破壞信賴關係
對這兩案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竊聽律師與當事人說話是不受《憲法》允許的非法行為,因為它破壞被監聽的對象和律師有信賴關係,相關檢方人員也因此負擔法律責任。
就非法監聽林秀濤檢察官而言,就破壞了檢察一體與侵害檢察官的犯嫌資訊保護與節制義務。檢察一體原則是指刑事偵查或訴訟時的檢察體系內部的相互協同與資源集中,而在法定原則下發揮檢察官的最大真實發現功能。
就此而言,檢察總長黃世銘如果認為林秀濤檢察官承辦柯案有「想像的行政不法」,應該是行使《法院組織法》第64條的檢察行政上的職務移轉權或承繼權,並參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4條和第16條明文並依照《法官法》第92條、93條以書面命令為之,以示負責。而非透過「外部」顯無相當理由的「刑事非法監聽」檢察官林秀濤,來確保檢察官執行職務的行政合法性。否則這樣檢察一體的規定豈非形同具文?
未盡資訊保護義務
監聽林秀濤檢察官,除了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更嚴重的是林秀濤是擔當柯案刑事訴訟的檢察官,林對於被告柯建銘有資訊保護與節制使用義務,林秀濤因為該案件所得自於涉及柯建銘的資訊僅能在該個案上訴時使用,其餘因被特偵組監聽而有意無意吐露的「加料」之直接或間接不利於柯建銘的資訊,均應視為違法而不得使用。
在德國曼海姆檢察署違法蒐集逃漏稅證據案中,曼海姆地方法院就認為「檢察官的資訊使用必須同時衡量對於犯嫌的私密保護義務,不是無限上綱的揭露資訊和打擊被告。」黃世銘和特偵組監聽林秀濤,是侵害林檢察官的資訊保護與節制使用義務,迫使林檢察官「實質」違反法官法和檢察官倫理規範,更讓柯建銘依《憲法》應受保障的訴訟權受侵害。這樣難道不該譴責嗎?
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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